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2007 年 03 月 05 日修訂

2007 年 12 月 23 日修訂

2008 年 12 月 28 日修訂

2010 年 04 月 23 日修訂

2012 年 06 月 12 日修訂

2013 年 10 月 15 日修訂

2016 年 02 月 22 日修訂

2017 年 03 月 07 日修訂

2018 年 01 月 12 日修訂

2024 年 04 月 29 日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申請組織社團規則及資訊管理學系所之相關 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代表資訊管理學系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第四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

二、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三、提倡學術研究,促使理論與實際配合。

四、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第貳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本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舉行之定期與不定期集會與活動。(有繳系學會費可免費參加)

第七條(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法規及決議。

二、執行本會通過並經議員認可之事項。

第八條

如會員轉系、修學或其他喪失本校正式學籍,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並有要求退 費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宿舍原則上以大一為優先分配,大二次之,大三再次之,特殊情況則例 外。(此特殊情況例如家境清寒或身體因素等附相關證明文件,需要入住學校宿 舍之狀況)

第參章 會長

第十條(會長)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本會會務。

第十一條(選舉)

會長、副會長之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自新任會長產生後一個半月內由新任會長舉辦交接典禮後開始任期,任期至下屆交接典禮。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另訂之。

第十二條(代行會長職權)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 應辦理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會長因故未能產生時,應持續舉辦補選選舉之。

第肆章 行政

第十三條(組織)

本會設下列各幹部:

一、學術長

二、總務長

三、公關股長

四、生活股長

五、活動股長

六、美宣股長

七、體育股長

八、資訊股長

九、器材股長

十、執行秘書

十一、康輔股長

選務委員會設於行政中心,為一超然獨立機構,置委員若干人,負責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與罷免事務,其成立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任命)

各股股長、學術長、總務長、執行秘書由會長與副會長共同指定,會長得視需要更動股長人選。

第十五條(股員)

各股股員由本系大一及大二會員出任,其出任方式由當屆行政中心決議之。

第十六條(職權)

會長、副會長及各股幹部職責如下:

一、會長:

(一)、任免本會各股幹部,協調各股工作事宜,並督促幹部行使職責。

(二)、對 外代表本系,對內綜理本會事務,並為系上爭取各項服務機會。

(三)、得定期召開系學會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召開系員大會。

二、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作為會長之臨時職務代理人,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三)、得以對各股活動提出建議。

(四)、負責系服、系外套訂購相關事宜。

(五)、負責新進會員之家族分發。

三、執行秘書:

(一)、辦理開會時各項事宜。

(二)、擔任會議紀錄。

(三)、協助各股之文書事務。

(四)、處理正副會長交辦之事項。

(五)、協助彙整本會會議總檢資料。

四、總務長:

(一)、負責各活動總務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保管本會經費及收支、定期報告收支並交付文書建檔。

(三)、負責系上活動經費之補助申請,並須定期提請議會審查。

(四)、將學會提案彙整提交給議會,以利議會之運作。

五、學術長:

(一)、處理呈送學校審閱之公文。

(二)、督導迎新茶會之規劃。

(三)、負責各項學術性之活動(如學術性講座或書展等)。

(四)、協助匯整本會總檢資料。

六、公關股長:

(一)、負責各活動公關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對外事務之處理、聯絡及尋求贊助商。

(三)、負責系上通訊錄之製作。

(四)、負責各公關相關之活動(如接待等)。

(五)、向師長與貴賓發送各項活動之邀請函。

(六)、負責舉辦系上企業參訪與志工服務。

七、美宣股長:

(一)、負責各活動美宣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各大活動平面宣傳。

(三)、負責各公宣相關之活動(如美宣相關教學講座等)。

(四)、負責本會文宣品之保管。

八、活動股長:

(一)、負責各活動活動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辦活動時之企劃、場地、器材、康樂、人員調度等。

(三)、負責各活 動相關之活動。

九、資訊股長:

(一)、負責各活動資訊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系上規劃之資訊相關講座及活動。

(三)、協助本會會員之電腦代購。

(四)、負責電子報發刊。

(五)、負責本會網頁的更新、維護。

(六)、協助本會會員考取資訊證照相關事宜。

十、體育股長:

(一)、負責各活動體育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了解系上各系隊之運作。

(三)、負責舉辦各大型體育活動及通知系上之必要。

(四)、負責各體育相關之活動。

十一、器材股長:

(一)、負責各活動器材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各器材相關之工作(如租借、歸還、架設與控制)。

(三)、負責本會器 材之維護與保管。

(四)、負責小系辦鑰匙之保管(會長持有備份乙支)。

(五) 協助本會活動之拍攝相關事宜。

十二、生活股長:

(一)、負責各活動生活相關之資料建檔。

(二)、負責系上學生住宿之事務。

(三)、負責本會活動餐點、餐具之訂購。

(四)、負責本會餐具之保管。

十三、康輔股長:

(一)、辦理新生系列活動,迎新、茶會等等。

(二)、協助會長系上活動的辦理與迎新資料整理。

第十七條

若本會各級幹部遇特殊情況無法任職者,依以下辦法處理之:

一、短期(一個月內)因事無法任職者,由本會幹部代行其職權。

二、長期(一個月以上)因事無法任職者,其職位由會長及副會長提名適當人選,經議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及詢問,被提名人應列席說明與答詢。審查完後超過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即為通過,通過後即正式上任。

第十八條(系學會對議會負責)

系學會有向系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系議員在開會時,有向系學 會質詢之權。

第十九條(預算案、決算案之提出)

系學會於學期初,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系議會;於學期末,應提出決算 於系議會。

第伍章 立法

第二十條(地位)

系議會為本會之立法、監察機關,由各年級推派代表組織之,代表會員行使立 法、同意及審計權。

第二十一條(職權)

系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 修改本會規程。

二、 制訂及修改有關本會事務之法規。

三、 依法行使會長所提名之各股負責人任命同意權。

四、 審議本會自治規章、預算案、決算案、稽核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五、 對系學會各股有糾正權。對會長、副會長及各股長有質詢權、糾正權及彈劾權。上述職權行使之相關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任期)

系議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系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正、副議長由議員提名選舉之。

第二十四條

系議會會期,每月一次,由議會成員協商訂定之。

系議會開會時,得要求關係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非系學會、議員人員可列席並擁有發言權及提案權,但不具表決權、選舉權、 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二十五條

議長為議會當然主席,議長缺席時則由副議長代行其職責,兩者皆缺席則由議 員推派之。

第二十六條

議員無故未到累計達兩次以上者,褫奪其證書資格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第二十七條

議員不得兼任系學會幹部。

第陸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八條

正副會長選舉相關事宜由選委會負責,選委會由議長統領成員,其成員不得為 系學會幹部,成員最晚於每學年度上學期最後一次議員大會提報。

第二十九條

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後兩週內為登記參選週,其後兩週為宣傳週,於第五週進

行投票,遇假日及特殊事故順延,由選委會公告之。

第三十條

候選人須提保證金一千元,由選委會代為保管,選舉期間如有以下違規事項, 依情節之重大程度沒收保證金:

一、開票後三日內未將其宣傳物全部撤回。

二、舞弊。

三、嚴重干擾他人生活作息之行為。

四、惡意誹謗中傷他組候選人。

五、其他經選委會認定之違規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全體系議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系議員三分之二 之同意提出後,系議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系議會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移送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罷免案以本會會員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 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 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本會會員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學號裝訂成冊。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學生議員之罷免案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姓名、學號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 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 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 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

日起六十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第三十五條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 日內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第三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 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前項公辦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暨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 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 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系議會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會長、 副會長時,罷免票應將會長、副會長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第四十一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 之圈選工具圈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四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本會會員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 時,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 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 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四十五條(交接)

舊任學會幹部需在新任學會幹部當選後於交接典禮當天將交接事宜(包括股長 資料夾、工作任務清單、股內所屬財產)辦理交接。並列出交接清冊,由新舊 任幹部簽名,並由新舊任會長認定之並簽章。無會長候選人時,議員及在任系學會成員於議會時提名至少兩組候選人參選。若期間有一組人自願出任參選,

只要同意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 2/3 即當選為下一屆正副會長。

第柒章 經費

第四十六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新進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並視情況酌收費用,經議會審核同意 後統一收取,一次繳期四年所需之會費。會員如有家庭經濟問題者,經瞭解狀 況後以專案處理。

二、學校或校外有關單位申請之補助。

三、非會員者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繳交之費用。

第四十七條(退費)

會員如喪失會員資格,可以申請退會費,已未就讀之學期計算,依比例退費。 退會費者將視同放棄本會費所支出之活動與物品。

第四十八條

非會員者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需依性質酌收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費補助)

本會之經費補助如下:

一、活動結束後之慶功宴補助金額申請得由活動負責人於下次議員大會時提 出,並檢附企劃書供議會審查之。

二、為提升系上運動風氣,各系隊以彰師資管系名義參與校外比賽,得以向系 學會申請花費補助,上限一千元,並檢附相關比賽資料供議會審查之。

第五十條(活動預算超支)

超支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會舉辦之活動若超支,其數額佔當初審核通過預算的百分之五,學會得 向議會提出追加預算案,活動負責人得列席備詢,若無正當原因則議會可不受理,由學會自行吸收。

二、若超支的預算超出佔當初審核通過預算其百分之五的範圍,則超支部份由 學會自行吸收,活動負責人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

第五十一條(不動產使用辦法)

不動產為歷屆餘額之累積金額,為使其用之於有用之處,故各別設立此一不動 產。其用途如下列:

一、緊急預備金、系上成員於系上活動期間,因不可抗拒及非人為造成之因素,導致重大意外傷 害而造成的額外支出,得以於緊

急預備金中提出補助。

緊急預備金補助辦法如下:

(一)、傷者的急診費用或問診費用。

(二)、校外活動參與人數達系上人數四分之三,則可預支兩萬元預備金,未達活 動人數四分之三,則預支一萬元,所有活費採實報實銷。

(三)、校內活動,不預支,採事後實報實銷。

二、對外活動

對外活動定義:系上對外舉辦活動且可提升系上聲譽之活動。如:育樂營或對外講座等。對外活動補助辦法如下:

(一)、此活動於活動前向議會提出申請,由議員審核通過後,得以於固定資產補助。

(二)、金額補助之上限為活動預算的五分之一,確切補助之金額須由議會審 核通過。

三、器材採購

採購規範如下:

(一)、使用年限須高於四年以上。

(二)、採購與否應由該屆系學會提出議會審核通過。

(三)、修復費用於活動內的雜項預算提出。

(四)、可對外出租,附上對外收款。

第捌章 系服系徽

第五十二條

系徽為彰師大資管系之象徵,可置於對外或對內活動文宣等。

第五十三條

系服可於大型校內、校外活動增加系上參與感與團體精神。為保有其辨識度, 應於系服放上系徽。

第五十四條(改選系徽系服辦法)

更改系徽系服須同意改選人數達實際投票人數佔系上人數的四分之三,佔投票 人數四分之三,票選辦法應由系學會擬定票選規則。

第捌章 章程修訂

第五十五條

章程修訂須由議會代表 3/4 提案通過始可修改。

修訂章程則由正副會長、各股股長及議會代表共同修訂。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實行。

本章程應由本會會長依法公告實施,並送請學校校務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