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是論壇
林德福:我們要尊重公投結果,蔡政府馬上要滿三年執政,但民進黨忘記在野時初衷,忘記公投立場。不斷抨擊鳥籠公投,忘記公投精神。沒想到換了位子換了腦袋,破壞民權。中國國民黨提三個公投,反空汙、核食、核電三個提案遭民進黨否決公投權。本席問民進黨要為公投奔走的蔡總統,民進黨昨事今非,連黨內的人看不下去,呂副前總統說公投看身分證是危害隱私權。本席認為今天修法,頭痛醫腳,讓本席深感遺憾。我是認為民進黨維護人權價值,而不是民主退步黨(時間到)
(休息中,10點繼續開會)
#立院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4quW01VeYE&feature=youtu.be
#中同遊文字檔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4quW01VeYE&feature=youtu.be
(開議)
出席人數:
86人
第七會期第十三次議事錄
(其他法案一讀中)
【中同遊趁現在還沒開始同志婚姻專法跟線上大家說個話
不管今天表決如何,誰都不能提早下車喔
如果真的很難過還是怎樣的,記得跟我們說,我們可以媒合適合的資源給你的
拜託大家了】
院會討論事項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公投第12案、第748號施行法暨公投第12案因協商無法溝通,依院會法廣泛討論。各位委員依序發言3分鐘。
尤美女:
今天我們終於到了歷史性關鍵一刻,今天要審查司法院釋字748施行法條文,很多反同方說行政院提出版本,沒有遵照公投意思,公投第11、12案內容是甚麼。11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結合,本公投案不排除其他法律規定,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關係。12案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其他形式保障同性配偶權益,以其他形式保護同性別的成立永久結合關係。所以700多萬票鎖頭公投案內容,這內容都是尊重大法官748號內容,保證婚姻自由平等全,所以行政院所提版本,不只是遵照大法官決議,保證婚姻自由平等全,遵照公投700多萬人意思,保證同性別婚姻自由平等全員仄。所以大家關鍵性一刻,做證券選擇,讓答灣邁向婚姻自由平等。
江啟臣:
2015蔡英文競選時,將婚姻平權作為政見之一,還有彩虹卡募款。2016當選三年多執政,但這個政見行政院沒有很認真處理,有一些委員提出版本,遭到法務部反對。法務部從專法到民法,最後又改。2014大法官做出748解釋,要求2年修法,但行政院沒有修法,導致社會動盪分裂。直到今年2月行政院提出施行法,直接逕付二讀。這個案子到現在投票當天,沒有經過立法院充分討論。如果在立法院沒有共識之下,如何期待社會擁有共識。今天大法官748號解釋
,引起社會發動公投,造成新民意出現。所以目前社會目前沒有共識之下,身為民代的我們在無交集之下,難道執政黨要我們按下表決嗎?(時間到)
吳志揚:
今天我想不管各黨各派委員,內心很複雜。我覺得行政院要負做大責任。釋字748號在2年前公布,訂了524的落日。民進黨為何一直最近才提出政院版。這版本有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嗎?當時立院行政院本送進來,我們要求他要付委,至少起草法案的主管機關說明內容,接受詢答。結果民進黨用多數逕付二讀。可是逕付二讀到今天保全前,才召開朝野協商,是不是想要乎巄過去?這關係到同性伴侶權利外,更有700多萬全民意志,難道可以忽視嗎?這個意志跟748互相關係又是甚麼,難道不能溝通嗎?當然524馬上就到,難道大法官訂一個日期,我們就沒有討論空間嗎?大法官叫我們哪時訂,我們就要這樣定嗎?去年公投定出來的原則,我們要變更他嗎?要好好解釋疑慮,再來表決。
管碧玲:
我們回顧歷史2000/9第一次申請大法官解釋,因程序不符博會。2015內政部函請司法院解釋,2015年期家威申請博駁回、2017年三度申請,同年748解釋。這個歷程將近20年,這是歷史時刻。今天我代表發言,因為我是幹部,提出修正是讓法案通過。像這議題自動生效,作為執政黨要承擔,不能丟給大家。這是我們的任務,這是立法院的責任。大法官作為民主最高原則,民ˋ主不能違抗。當處理兩種原則對抗,民進黨絞盡腦汁。政院版我認為左右雙方可以不滿意,但雙方奮鬥的結果,大家辛苦了。今天過後,讓我們接受更民主的台灣。
李鴻鈞:
今天我們在立同性婚姻專法,我們可以看到一路走來社會對立、對抗,外面下著雨贊成反對者都在立院外,樹求他們想法理想。但今天在議場裡不分黨派,應理性討論如何立,立出來不會造成社會對立抗爭。保障該有的權利。同性婚姻一路走還坎坷,台灣社會大家可以討論,社會可以理性討論。但不能一步到位立法。在社會沒共識的同性婚姻法沒有共識,是代表之一。為什麼其他正義法案無法修,因為台灣社會無法成熟到這討論程度,所以同性婚姻等同其他法案,這些法案要用理性看待。要用真正保障的ˊ法案,但今天急就章,違背公投權益,只用大法官的意見,這只會在一次對立。今天在這裡不是支持反對同婚,是各黨各派的立委,應該要修永續的法。
周陳秀霞:
今天我們針對748施行法、公投12案法,保障同志朋友的ˊ權益。坦白說一路走來ˊ不容易,從對立到接納,到專法保障同志朋友的權益。我們要承認一個現實,再有先進私回,沒有一步到位的,沒有進步價值,沒有無動於衷的。社會民眾有著傳統價值觀,需要一步一步轉化接受,不是為了亞洲第一虛名,而使社會規範價值崩解。我們在這裡懇切呼籲職執政黨,不該用黨紀、優先議案方式來表決。這是非民主方式,機會對立。親民黨團給予同性兩人生活、親密排他關係,這是釋憲案權益我們給我羧種。但公投案兼顧傳統,要雙方互相理解。以上,共同期勉。
孔文吉:
前年106524司法院釋字748解釋,相同性別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這是憲法保護婚姻自由平等全,所以大法官認為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權益違憲。但748強逼行政機關沒修法,在今年524同性伴侶可用民法結婚。但去年公投結果765萬民意,應該要尊重結果。可是很遺憾的對以上公投結果應該要提交審議案提議。(影像當機)本席認為今年公投結果是多數民意呈現,多數民眾肯定家庭一男一女組成,大法官應要以民意為依歸。(時間到)
費鴻泰:
我們面臨重要一刻,我進到立院15年頭,沒有類似這樣表決。剛才紅軍委員,獎的我很同意,我們在立院有很專業訴求,為何不處理。就是因為希望社會有共識。同樣的處理這案子,社會很紛歧的,台灣只有一個,不希望分裂大家感情。我不知道為何民進黨依定要處理這事情,事實上1124公投結果,很清楚主要民意765萬票告訴社會大眾。機民進黨依定要撕裂人民情感,破壞社會和諧,家庭融合。不知道為何民進黨要處理這問題,有問題的事情很多嘛,沒有社會共識有那麼急嗎?這邊呼籲民當黨委員們,歷史性一刻,真的要分裂社會嗎?發致內溪民進黨委員,台灣人民感情真的要分裂嗎?
廖國棟:
對於今天大家面臨重要抉擇時刻,我一直在觀察這兩年多來,民進黨做任何決策都是娼促上路。明明真大議題,要強迫委員被行政院脅迫,依定要支持某些法案。不論是一例立修、年改、今天同婚議題都一樣。是這樣決策過程。兩年多前,我擔任國民黨黨團總召,面對同婚議題,傾倒東己南路上,分別兩邊朋友聚集在哪,我們在司法委員會,當時民進黨趙偉,在沒有任何討論下要求要逕送院會處理。當時如果孔、鄭委員在司法委員會衝撞,當時可能一路在院會處理掉。還好我們當時阻擋,回到民眾相互討論。今天765萬朋友在公投當時表達堅定立場,認為這個議題應該要再討論],甚至反對。但是民進黨政府一樣強硬手段,要把台灣社嘿會拋到不可製麵未來,我認為這法案通過台灣社會發展不可預期,所造成衝擊沒人能想像到。今天黨團有不同意見,但我們堅持這法案三思後行。
童惠珍:
這是我進立院來第一次這麼有真義性法案,我不明白民進黨職志來有荒腔走板執政。對於同性這法案在粗造、們诶有共識前,用政黨優勢下通過真意的法案。我在海外,美國對同性有很多歧見,這法案通過如何讓同志朋友消弭歧視。但今天外面這麼多人抗議,執政黨沒有讓社會大眾溝通,沒有共識場就要通過法案,你對啟台灣人民嗎?不要說去年\765萬民意,要考慮到是否共同支持法案,不是製造衝突。今天同性婚姻通過了,製造和諧,我無疑義。但今天無法有這效果,為何民進黨不去努力,讓台灣社會對抗分裂。所以立法院全台灣民眾能夠立出好的法案來,我們應該要省思。每年6月有驕傲周,大概只有我去,但大家認同(時間到)
許毓仁:
從第九屆第一會期,婚姻平全是我關注重視議題。童婚議題不是黨派議題,政治不該綁架人權,民調顯示分水嶺不是政黨寢向。從30年前齊家威先生開始,每年同志遊行開始,同志朋友與社會溝通對話,進而得到平等。立院今天終於要走到最後一哩路,我看到童稚的笑容。同志婚姻不該是政黨陷阱,而是價值展現。我從2016年開始提案,同性婚姻應該要站在重點。同志婚姻法制化重點,我想是意義和價值是甚麼。如果童ˊ制是少數,我們是不是要保障他們,難道我們忍心剝奪他們相愛權益嗎?你忍心看他一輩子在陰暗腳路生活嗎?最後我呼籲各位委員,一起守護人權價值。或許今天過後我們很久以後看今天決定,但我們勇於為自己決定負責,希望10年後為社會做美好的事。
柯建銘:
我今天站在這裡,不是我是執政黨總召,我今天站在這裡要坦誠面對憲法,我們要解面對問題。昨天為何055排隊,因為這個法要通過,524沒通過會大亂。過去我們很清楚,沒有一個法案像現在一樣複雜,不只有政治,還有道德價值,大家很煩惱我們共同面對。上一屆有有這法案,拜託尤委員到公聽會,我是反對的,但我要面對憲法。所有人希望柯不希望回到立院來,我主張專法,馬上被罷免攻擊,這一路走來,不管今天公投第10、12案出來,都要向憲法低頭。今天對所有不滿的人道歉,我們不該製造對立。
沈智慧:
柯總召你不用抱歉,今天再一次表達深切遺憾。因為這麼重要的同婚法,遺憾的立院沒有進入委員會討論。我們看到的是民進黨強勢人數表決,讓他逕付二讀,所以我們要討論的兩年前釋憲案結論,在今年524實施。但他是形式民主,因為半年前人民用創制權公投表達醉心創制權。我們請處沒有人民沒有國家,有了人民有了國家才有憲法,人民用他的法式對憲政體制表達就是直接民主就是公投。公投就是實質民主。要修憲就是工程浩大,所以人民用他的民主提出第10、11、12案。為何民進黨沒有在委員會中好好討論。我們看到蘇院長用兩天時間處理這法案。夠嗎?這是民主憲政的悲哀。
賴士葆:
我們這案子有這麼急嗎?聽到科總召對憲法低頭,沒錯,但向人民低頭要嗎?要。為何765萬民意不重要?都是準用民法。我請問大法官有這麼偉大嗎?大法官15人能壓過765萬意識嗎?蔡英文現在政見就是主張同婚嗎。765萬人不支持,蔡英文卻15人大法官硬要開過去。各位偉大政治人物,我們是立法委員,如果這案子這麼容易通過的話早就過了。而且你看這部政院法,我在協商有人在罵我,多少條準用民法。同性婚姻為何是這樣的話為何不寫清楚(時間到)
黃國昌:
生長在一個字遊民住憲政國家中,讓這塊土地上公民尋求幸福。我相信是每個鄭福責任。剛剛很多朋友說我們要這麼及嘛要一步到位嗎??我想說的是,長久以來被剝奪基本人權的同志們,走到這一部已經10多年了。從2016進立院開始,我們希望透過民法修正,讓每個相愛的人影城家權力。我們知道社會有很多不同聲音,因為這樣修凱民法腳步停止下來。兩年前大法官748解釋,清楚說明婚姻自由平等保障,是憲法賦予權力。讓同志們看到一線屬光。我們知道去年公投結果,但是去年公投清楚寫著是反對用民法婚姻發誓保障同鄭婚姻自由。白紙黑字寫得不排斥其他方式立專法行事,保障同志婚姻自由權利。因為這樣,今天走到這步。我知道過去這時間以來,支持的朋友承受很大的壓力。所以管碧玲跟我說國昌我們需要做些修改。今天時代力量全力支持民進黨政院版。
林昶佐:
是為什麼社會對抗,為什麼社會衝突,為什麼撕裂社會。就是因為像在做賴士葆、費鴻泰、沈智慧這樣委員,跟外面那些惡毒、抹黑才會製造社會對立。為何今天沈同性婚姻法案,就是因為大法官解釋。還記得兩年多賴費委員,桌上市民法和專法版本,為何今天只有專法,因為尊重公投結果。去年公投結果去年血婚姻只限定一男一女,後來中選會覺得寫不清楚,後來提案人自己補充你是否限定民法只限定一男一女,理由書有些不排斥以其他形式保障同志婚姻。之後提案人和團體說很多矛盾的話。我們今天沈同性婚姻專法就是尊重公投,只有你們違反公陶,扭曲公投。就是你們製造社會對立,去讓這些同志朋友造成弱勢,不要用這個來增加自己的政治利益。
政院版、賴士葆、林岱樺版本逐條討論
賴士葆:
這個題目我知道很清楚,行政院今天要通過案子,司法院748耗時實施法,這是大開馬路,為何不開民法討論。就是閃嗎,就是政治考量。我認為這題目以大法官來講,公投的對應案是公投第12案實施法,不是挺同反同戰爭拉。(廢話中)我強調最新民意是公投12項,748解釋案是過去的,這是創制立法權,為何不尊重呢?告訴各位,我對於同志有包容友愛沒有歧視,但這樣修法,行政院不敢直接面對,如果是這樣你條文步要這麼多準用,所以這是表面上專法,實際上是民法。
孔文吉:
(兩位小編前面再討論事情,沒打出來,大概就是支持賴士葆的)
(前面部分發言待補)我支持賴士葆委員的版本。
提案名稱先後順序表決,如果議案通過步處理其他案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名稱要求記名表決
贊成者多數,贊成民進黨黨團議案通過
政院版: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賴士葆: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障相同性別二人以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以落實其組織家庭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林岱樺: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修正動議中(修改字詞)
沈智慧:
院長說過不要議案表決通過,不要各黨團友聯署提案不再表決。不曉得民進黨黨團取得優勢,都做第一案修正動議。民進黨團強勢動員,民進黨版本投下去就是代表民進黨,所以民進黨優勢之下,迷進黨登記逐條表決時後都是第一案。未來不畏審到第二案,我們知道國民黨祭出黨紀處分,國民黨支持同志結合,我們尊重公投10、11、12案,讓同未來我們志結合。我們國民黨也有提出修正版本,我們還是支持未來相同性別之兩人共同生活之目保障相同性別之兩人特制定本法,,在民進黨優勢表決之下,不會討論大家國民黨版本。
雖然我們沒辦法用我們條文通過,但通過還是給同志朋友祝福,不希望再用相互攻擊,相互尊重,讓各黨有機會表決,雖然不可能有機會,但我表達我的立場。
蕭美琴:
今天民進黨黨團針對鄭遠版第一條修正動議,調味內容清楚落實司法院748號制定本法。針對為使同性相同兩人成立親密性排他性關係,與此之內保障。今天依照憲法精神,過去被剝奪婚姻自由的朋友。過去這一題不是今天討論議題,已經討論十多年了。現在這部專法精神除了維護憲政精神慰,宗種公投結果,呼應公投第12案結果。行政院版本無論立法目的精神都是維護憲法、維護公投民意結果。今天共同面對的是對大家負責任,對那些法律不完備的民眾負責任。政院版就是這樣的。歷史證明,婚姻平權法案是愛與包容,是社會成熟與進步。我請大家放下政黨對立,尊重不同性傾向,以人道方式修法,不要以錯誤的決定,剝奪他人的權益。
林委員(國民黨):
今天不管挺同方與反同方都對個案不滿意,造成了社會對立。今天用立法院的優勢,好像想表達台灣是先進國家,充當亞洲第一,國外是經過了多少社會共識,才達成了有共識的法案。站在這裡是要對歷史負責,而不是要趕快解決對立趕快讓他過,這樣草率的立法不是我們要的法,一例一休與年金改革對社會的衝擊有多大,立法不是這樣處理的,如果這是一個好的法案,為什麼大家都不滿意?
周陳秀霞:
要告訴社會大眾為什麼我們要制訂這部法律,按照民進黨黨團的意見是為了 748 釋憲來制定本法,卻忽視了去年公投結果,忽視七百多萬人民意,這樣人民的創制權何在?舉辦公投的意義在哪裡?即便行政院立了 748 仍忽視民意,為此親民黨也提出了動議結合了 10 案與 12 案的結果,更合乎民意,希望民進黨能接納多元意見,而不是走向獨裁的道路。
賴士葆:
剛才有委員提到,這個專法是羧種公投結果。有嗎?公投第10項很清楚,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結合,765萬通過,廖委員提到理由書也贊成通婚。說明文寫得很清楚,未達成748解釋,所婚姻自由平等保護,部已使嫆名稱為前提,這是他們說明紋理,要批評可以。他們反對民法婚姻,沒有啊。所有的第10、12公投,都是民法婚姻以外,我根據這個。後來提的版本,支持國民黨修正版本,就是為使相同二人結合婚姻目的,為保障親密性所結合。各位我支持國民黨團修正案,我願意接受。
黃國昌:
剛有委員指教說立法形式上,用施行法是奇怪格式,為何不用同性婚姻法。我要說明的是,我真心的希望能夠通過同性婚姻法,但我們了解這社會上有不一樣看法。為化解衝突、包容,我跟各位委員報告,同志朋友讓步了,他們接受實質保障他們的權益,他們接受現在這名稱,一個已經退讓的法案版本。現在這名稱事實上看到各黨團版本,都是用施行法。也有委員說大法官笑、幾百萬選民哭了,我希望這些委員了解受到歧視、剝奪人權,在暗夜裡哭泣是這些同志朋友。剛有委員說是斷章取義,我再說一次公投第10案。本提案不排除其他形式,成立親密性、排他性平等保護。(時間到)
林昶佐:
我想關於這一條非常希望保障婚姻自由一只寫在裡面,為了能夠法案描述濃縮,我不反對。有幾位同事提到的,有些表示。第一個是不是太趕,即便到了現在因為公投過了,裡面規定三個月內送案,這是遵守公投,公投法第30條說到三個月內提案,還有524的時間限制。我不知道有幾位裡面要嘛不來,要嘛不溝通,這些委員的版本還寫了不准用民法,。還有幾位委員說沒有保障婚姻自由,不是用婚姻定義人權以及憲法定義,會發生最後通過的同性家屬、同性結合版本後上路後,還是同性可以拿748號去登記結婚。那第一線戶政機關人員該怎麼辦,難道同志朋友再打一次釋憲嗎?(時間到)
#登記發言完畢
表決修正動議,記名表決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出席93人 贊成68人 反對25人 棄權0人 第一條通過
政院版: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賴士葆:
第二條 (定義)
本法所稱同性家屬,指依本法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雙方當事人。
林岱樺:
第二條 稱同性結合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時代力量: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親民黨:
第二條 稱同性結合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各委員發言
#吳志揚、沈智慧不發言
周陳秀霞:
剛剛經過法案名稱以及第一條表決,民進黨團清楚告訴國人,拒絕各黨團修正動議,以多數優勢想快速通過議案,請問這樣表決社會衝突對立會減少嗎?在場委員職責是反映民意,立法中充分討論。這樣結果就是民進黨與民眾距離越來越遠。親民黨提出第二條修正動議,就是尊重公投。748有提到對同性者平等保護,但如何制定沒有說。今天制定專法不是只有民進黨團聲音,其他黨團聲音一併考量。親民黨定義就是同性兩人成立生活之目的,符合748號用語,符合公投案,這是正本相符之道,希望朝野各團給予支持。
孔文吉:
本來民進黨提案第二條應該是:相同性別兩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親密性排他性關係,特此制定本法。但等一下表決的修正動議,為什麼沒有婚姻自由平等保護?是做退讓還是甚麼?因為這修正動議版本是昨天晚上提出來的。這條是本法的重中之重。大法官尊重我們等一下表決,但公投通過內容以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權益。這是民眾意旨,兼顧大法官和民意。我呼籲婚姻ˋ一男一女結合,立專法前不能混淆婚姻,與正確的人倫價值。我們要減少下一代正確兩性認知影響。我們的法案要回應民意,才能回應人民對蔡英文的期待,民進黨有祭出黨紀,國民黨沒有噢,這不是政黨對決,而是要維護下一代的權益,本席處理的立法,應該要呼應公投結果。
賴士葆:
我不統為何同性婚姻要拿掉,為什麼換掉?我猜可能太刺激,但是換湯不換藥。我這案子第二條就是落實通過的公投12案解釋的,相同性別兩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親密性排他性關係。我這個提案同性家屬,國民黨團改成同性伴侶。準用民法1123條,談有關家屬規定、定義、處理。創設非同性婚姻的,並因家屬法律地位,不會發生姻親發生血親關係,這如果通過了會有很多問題,748 要怎麼處理?目前我沒看到。
尤美女:
第二條本法落實大法官748解釋,公投第10、12案,所以為何不用同性婚姻法,這是我們最希望的,所以緩衝衝突,寧願用748施行法。裡面所提的結婚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因此施行法所講的是締結的關係。賴士葆提到的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把所謂親密性及排他性拿掉,就是拿掉了婚姻。但看到賴委員或者國民黨無性的共同生活權益。民進黨把同性婚姻拿掉,是把大法官解釋也就是婚姻關係,所以文字修改沒有改編748解釋結婚自由權益。
陳學聖:
今天是我從政以來最煎熬一天,我相性跟我一樣的朋友非常多。今天民進黨沒祭出黨紀,為什摩有這些委員提出版本和缺席。今天跟政黨無關,是社會有沒有準備好。祁家威是我的同學,我也幫助過同志團體,但現在發言要取捨。如果兩年前大法官解釋是要化解衝突,但錯過行政院版本後,有不同委員版本,權不逕付二讀應該要盡快召開協商。你讓大家在這對撞,怎麼可以這樣面臨心裡如此痛苦。行政院第二條我可以接受,但是第四條我不能接受。不能讓長久以來信仰婚姻價值的人變成受害者。不可以搶第一,讓社會矛盾。如果民進黨政府可以擔起責任,不要讓社會還沒準備好酒項斷崖,這是對社會傷害。
#表決政院版民進黨修正動議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出席97 贊成75 反對22 棄權0
#通過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提案
政院版: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賴士葆:
第三條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依本法成立之同性家屬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吳志揚不發言
沈智慧:
贊成18歲結婚
#表決賴士葆是否成案
第三條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依本法成立之同性家屬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出席94 贊成66 反對27 棄權1
#通過不成案
第三條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依本法成立之同性家屬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政院版: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林岱樺版:
第三條 未滿二十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孔文吉、廖國棟、沈智慧不發言
林靜儀:
今天是國際不再孔同志,今天這時候很榮幸跟民進黨前輩和同事審這種義法案。國際不再孔同日,30年前精神科宣布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這30年來我們公認他不是疾病。我們ˊ審的第三條再修正動議,也就是18歲後可以結合親密性排他性關係,有些人說20歲。在民法973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民法男未滿18、女未滿15不得結婚。有人說未滿20歲不得結婚,可能會有視線問題。第二我們認為男性18、女性16就可以結婚,維和同性要20。未來社會同志滿18比較容易還是異性戀滿18歲比較容易?我要再一次題型,上一屆委員公認,要給年輕人18歲公民權,民法728條未滿20歲要家人同意,這是補充。
#表決政院版第三條
政院版: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出席98贊成71反對27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條
政院版: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賴士葆:
第五條 (同性家屬關係之形式要件)
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家屬之登記。
林岱樺: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結合登記。
周春米:
今天討論政院748施行法,這法案有兩個重要法治基礎。第一兩年前大法官解釋,應平等享有婚姻自由形式,第二公投決定這樣立法形式,用專法保障同性二人關係。行政院就是這樣相關規定提出這樣的施行法。我們立法院要訂定符合執行法案,第二要提出符合憲法規則,行政院748就是這樣的制定。民進黨基於大法官解釋文,就第四條合憲合法建議,我們有責任生活在台灣土地的基本權利。我們希望充滿荊棘的路,我們希望可以得到你們祝福。這是民主的過程,請大家支持政院版748施行法,還有再修正動議。
沈智慧:
第四條是反同挺同關鍵一條條文,在這裡風雨中在外面的朋友們很星苦。第四條在關鍵之中,我支持戶政是同性結合關系。因為無法充分討論,我尊重公投和大法官,造成這條文殘缺。不支持民進黨版本。
賴士葆:
同性家屬無法立家屬,只能寄居,所以我們立這個以同性家屬為立定。回到這公投我們要保障同性二人,這是重點。我跟民進黨不一樣的是第二條刪掉同性婚姻,第四條還放上去。我想這是呼巄社會,事實上我們看得很清楚,但事與願違拉。這個案子可以尋求更多對話。
林昶佐:
我想不是投下結婚登記,會發生憲政和戶政機關的問題。我希望國民黨委員再次思考,這是重中之重,這是台灣跨黨派進步的可能性。我知道賴委員你這版本不是你自己寫,是有特定團體血的,你要背書也很難過。這些遊說團體到處沒人要幫他們提,只好你背下。現在立法院支持婚姻平權跨黨派的助理支持,這是一個世代上對台灣美好的想像,你問年輕助理他要甚麼樣的台灣。是被迫寫的台灣還是自由自在的台灣。我相信大家的答案很清楚,你把人家交給你法案放旁邊,好好想一下可以投下甚麼。我相信最後賴委員你那位三等親的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婚宴,所有的同事會去祝福。
#表決民進黨修正動議第四條
政院版: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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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版: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休息10分鐘)
#開議
政院版: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賴士葆:
第五條 (同性家屬之近親禁止)
與下列親屬,不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林岱樺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四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許毓仁不發言
#表決政院版第五條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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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政院版: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賴士葆:
第七條 (同性家屬之排他性)
有同性家屬或配偶者,不得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成立配偶及同性家屬關係。
林岱樺: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表決政院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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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院版: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賴士葆:
第七條 (同性家屬之無效)
同性家屬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五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林岱樺: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表決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通過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林岱樺版本表決是否成案
第八條 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表決不成案
政院版: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 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 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賴士葆:
第八條 (同性家屬之生活照顧義務與住所決定)
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
同性家屬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推定以雙方共同戶籍地為其住所,但法院得因一方之聲請,以裁定定之或變更之。
#表決政院第八條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 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 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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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 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 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政院版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賴士葆
第九條 (同性家屬之生活照顧義務與住所決定)
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
同性家屬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推定以雙方共同戶籍地為其住所,但法院得因一方之聲請,以裁定定之或變更之。
林岱樺
第十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表決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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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政院版: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林岱樺: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表決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出席93贊成66反對27棄權0
#通過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政院版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賴士葆
第十一條 (生活費用分擔)
同性家屬間之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
#表決
政院版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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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版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政院版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賴士葆
第十二條 (同性家屬間之財產制)
同性家屬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雙方當事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財產,由同性家屬共同管理;其管理費用,由該財產負擔。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同性家屬之一方,對於公同共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該同意之欠缺,不得以對抗善意且非因過失不知其事實之第三人。
同性家屬之一方死亡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公同共有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遺產。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者之他方。
同性家屬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各取回其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如有剩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得其半數。
林岱樺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表決
政院版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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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版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政院版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賴士葆
第十條 (日常家務及醫療事務之代理)
同性家屬於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
同性家屬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林岱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表決
政院版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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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版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政院版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賴士葆
第十一條 (生活費用分擔)
同性家屬間之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
#表決
政院版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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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版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政院版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賴士葆
第十二條 (同性家屬間之財產制)
同性家屬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雙方當事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財產,由同性家屬共同管理;其管理費用,由該財產負擔。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同性家屬之一方,對於公同共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該同意之欠缺,不得以對抗善意且非因過失不知其事實之第三人。
同性家屬之一方死亡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公同共有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遺產。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者之他方。
同性家屬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各取回其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如有剩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得其半數。
#表決
政院版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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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版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政院
第十六條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 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 之登記。
賴士葆
第十三條 (同性家屬關係之任意終止)
同性家屬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但因此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之登記。
戶政機關於前項同性家屬之一方為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之登記時,應以書面通知同性家屬之他方。
林岱樺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表決
政院
第十六條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 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 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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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
第十六條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 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 之登記。
政院版: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 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 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 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 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 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 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 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 個月確定。
林岱樺: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 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表決
政院版: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 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 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 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 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 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 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 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 個月確定。
出席92贊成66反對26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 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 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 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 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 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 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 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 個月確定。
我們可以
結婚了!!!
政院版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 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 政機關。
林岱樺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表決
政院版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 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 政機關。
出席93贊成67反對26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 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 政機關。
政院版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 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 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 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 定。
林岱樺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表決
政院版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 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 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 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 定。
出席贊成反對棄權
#通過
政院版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 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 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 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 定。
公告:W編休息一下
政院版: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鍾佳濱:
今天不論場內場外,無論我們有什麼信仰與價值,都要遵守公投規定來執行婚姻專法,無論是哪一案,都會關係到第三人,也就是未成年的子女。在異性戀中,孩子生下來就有了婚生推定的關係,但在同志家庭中的收養,從小孩子的角度來看,政院版第20 條,孩子只能被動地取得收養關係,配偶中的另一方如果不主動去收養的話,孩子得到的照顧是不足的,行政院版 20 案是不足的,我們要如何保障孩子的權益?未來的路還很長,一起努力。
周陳秀霞:
關於第 20 條關於是否開放繼親收養的問題,這是目前最大的爭議,司法院748號解釋 主要是針對婚姻,而非針對其他,針對孩童權益必須非常謹慎,法案的推動從來沒有一步到位,監護的權益已經足夠照顧孩童,也不會影響到現實的問題,等到社會接受度提高,再進行後續修法,親民黨團要再次強調,我國修法已經進步其他很多亞洲國家了。
尤美女:
地20調適子女父母關係,目前300多對同志家庭同時擁有小孩,固然不支持同結婚,但這些孩子何辜。逤以行政院版本結婚後,其中一方可以收養他方,用收養的方式擁有親子關係。但現在民法可以用單身收養,這些孩子有些是單身收養來的,遺憾的是看到單身收養的沒看到他們,希望未來可以照顧他們。賴與親民黨用共同監護方式,變成親生過世,另一方無法擁有侵權。何況我們簽屬兒童公約,保障目前同志家庭小孩,讓他們恩父母生活再一起。同時在民法裡面要社工和法院判決收養,因此不會侵犯兒童最佳利益。
吳秉叡:
現行民法關於收養,從養子女利益出發,任何案件都要訪視,做成報告最後由法院才是收養。民法設計從養子女利益設計,現在要收養的人不是和收養,我想社會局、法院會不判決收養。民僅黨版本目的是為求家庭完整,家庭裡面父母親與子女關係,除收婚生推定、收養,如果他方可以收養的話,這個家庭可以完整。這樣才不會親生的過世,另一方才不會成為法律上陌生人。
林昶佐:
這條最主要從孩子權益來看,是否婚生子女呂律差異很大。是否婚生子女法律保障很大,不是的話傷害很大,所以希望支持繼親收養。時代力量還有進一步接續收養、共同收養。我想吳委員提到的收養流程很複雜的,如果經過這些專業評估後,一個孩子跟這家庭互動關係很好,卻因為家長的性傾向而禁止收養,這就是歧視。我知道說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不一定有機會被表決,但我想官員可以思考一下這問題。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出席90贊成62反對27棄權1
#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政院版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 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 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 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林岱樺
第二十二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 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 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定。
出席93贊成67反對26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 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 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政院版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 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 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 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林岱樺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前項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方法和扶養費之給付,由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 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 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 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出席93贊成66反對27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 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 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 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政院版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 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 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 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林岱樺
第二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 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 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 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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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 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 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 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政院版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 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 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 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 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林岱樺
第二十五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或其規定與生殖、妊娠或其他與第二條關係本質上有不合者,不在此限。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 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 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 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 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出席93贊成66反對27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 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 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 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 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政院版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 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林岱樺
第二十六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 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出席93贊成67反對26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 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政院版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 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 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林岱樺
第二十七條 本法旨在規範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任何人或團體受憲法保障和依法享有之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良心、信仰、宗教、言論、表現意見、教育及受教、藝術自由及工作、營業並研究自由等,均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或限制,仍得依法享有行使之,並不違反對差別待遇之禁止。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 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 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出席93贊成66反對26棄權1
#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 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 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休息五分鐘)
本文字轉播由台中同志遊行聯盟及日月談 nantou gender diversity共同建立。請大家也快去日月談 nantou gender diversity按讚關注,一群在地南投青年成立的性別團體,很需要大家的支持。感謝花蓮遊行前總召、現在日月談小編把噗協助。Love yo baby~
林昶佐:
我想在協商的時候也有跟大家表達,會提出這條的修正動議,按照目前微調過後的版本,恐怕會遺漏掉國外伴侶的權益,我們希望可以比照異性伴侶的權益,再同性伴侶也能做這樣的保障,因為現行我國的法律,是依照當事人本國法進行認定,如果是跟美國或加拿大人結婚,就可以成立,但跟香港或日本就還沒有婚姻的保障,所以我們希望提出這條動議,保障國外伴侶的權益
#表決
時代力量
提出保障國外伴侶的權益的動議
出席90贊成6反對84棄權0
#不通過
本條不以採納
政院版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林岱樺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賴士葆
第十七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段宜康:(這段講的好好!)
主席、各位同仁,這是最後一個條文,如果這個條文通過了,在一個星期之後,
如果這個條文通過了,5/24 就會施行,如果那天有同性伴侶根據本法去結婚,到了第二天會是個美麗的周末,我知道很多朋友再此刻仍然沒有辦法接受同志婚姻,但是再那個星期過後的美麗周末,發現太陽依然升起,發現江河沒有變成紅色,發現火山沒爆發,發現你的兒女還是會叫你爸爸媽媽。
5/24 那個周末是我太太的生日,是我太太最好的生日禮物,我們希望這個社會每一個人,都能攜手建立自己的家庭。
剛才雨停了,太陽出來了,彩虹不應該只在天邊,應該再每一個人心理。
#表決
政院版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出席90贊成67反對23棄權0
#通過
政院版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表決
國民黨黨團對於二讀是否有異議(不知是否這個意思)
出席90贊成67反對23棄權0
#本案宣告通過二讀!
三讀正在逐條宣讀中……L編去上一下廁所
政院版 748 草案修正通過 !!!
#表決
柯建銘委員人提出覆議案
出席66贊成0反對66棄權0
#覆議案不通過
蕭美琴:
今天能夠看到這法案通過,我真是百感交集,我相信台灣歷史上慧紀錄很多人的勇氣與堅持,也包含很多在外面臨與日曬的同志們,還有其加威先生,我也知道很多同志遭受許多誤解與打壓而感同身受,我們台灣的同志因為歧視而活在打壓之中,今天我們看到了彩虹,看見了他們擁有自己的權利,我要對許多和我一樣是基督徒的朋友來說,我們都是神的子民,不能互相打壓,我們要對同志們說,我們和你再一起,每個人都值得被愛
林昶佐:
首先要恭喜大家,我們一起做到了,先預祝大家新婚愉快,台灣能夠成為亞洲第一同婚合法化的國家,讓同志們久等了,真的很抱歉,同志朋友們對婚姻這樣嚮往真的很難能可貴,像我結婚了 18 年,還有了小孩,有時候對婚姻很疲累,但同志朋友們卻持續在婚權路上努力,我真的很感動。但今天還有很多委員對同志有歧視的發言,這個社會還有改善的空間,我們還要繼續努力,這是我們委員的責任,讓台灣不再有歧視。
許毓仁:
這是一條不容易走的路,走了步步艱辛,就因為不容易走,所以每一步都很深刻,謝謝其他支持同志的國民黨委員,讓我不孤單,我相信我們為國民黨留下了一絲多元的聲音,我知道國民黨支持者很多不支持同志,但我們要打開胸襟。
尤美女:
首先要謝謝各為一路走來相挺的、跨黨派的委員,以及所有民進黨的委員,大家投下歷史性的一票,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話的國家,讓台灣除了經濟與政治奇蹟以外,還有人全的奇蹟,其加威也努力了三十多年,剛剛蕭美琴同婚法案也經過了 13 年,所以同婚並不是匆促通過的,大家憑著正向的能量一起度過了彩虹,彩虹不是只在添編,而再每一個人心中,一個禮拜以後,你會發現害怕的事情都不再發生,旭日照樣升起
林靜儀:
今天是非常重要的一天,陳雪老師,你們可以結婚了,傳簡訊給我的學弟,你也可以結婚了,這一課非常不容易,民進黨委員再這邊把法案通過,我以民進黨委員的身分為榮,我遇到太多身邊的同志朋友學弟學妹,慧跟我說拜託一定要通過,我知道這很困難,如果沒有大加的承擔,很難做的到,所以關心這個法案的朋友們,接下來挑戰才要開始,我們要持續溝通,法案通過,國家不會毀滅,我們要繼續堅持下去。
立院直播結束,感謝大家
524一起結婚吧
11月09號記得要來台中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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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