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嶺新訓考古題(203、219、227、235、247T製作2023/8/27更新)

成功嶺替代役訓練 期末考考古題大全【2023版增補至247梯】

是非題        2

選擇題        8

替代役實施條例        15

第 一 章 總則        15

第 二 章 服役規定        16

第 三 章 訓練服勤管理        17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18

第 五 章 撫卹        19

第 六 章 保險        21

第 七 章 罰則        23

第 八 章 附則        24

志願服務法        26

第 一 章 總則        26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        26

第 三 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26

第 四 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27

第 五 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28

第 六 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28

重點整理        30

權益部分        32

替代役訓練服勤管理部分        34

打靶訓練        35

新訓用品建議檢核表 2023年8月        36

【編務說明】

【205T考】【215T考】【219T考】【247T考】也有特別標注。

  1. 2019/08/04作者發表#1THSCrbb,以2018/09/26 #1RgoqWWX這篇文章去蕪存菁考古題為主(該文參考的考古題檔案網路上流傳2份大同小異均為2017年間版本),並於同月9日補漏題。
  2. 2019/10/03 205T 熱心役男發表考題#1TbXRMbJ、2020/09/01 215T熱心役男發表考題#1VJZWKUB,作者秉持愛心、服務、責任、紀律,整合前述所有檔案,並根據法規修訂作更正。
  3. 2021/02/07 219T 熱心役男根據考題 B 卷補增。(作者按:通常A、B兩卷只是題序不同); 另外為題目編號,以方便定位找題目。2021/11/28 227梯熱心役男增補。
  4. 感謝學長們的付出,決定更新一下檔案,如有疏漏還請見諒!

【服用方法】

  1. 建議採雙面列印(題目部分若單面列印可分享鄰員;重點整理、重要法規亦可縮印,大餐課享用。記得要看註腳解說。)
  2. 成功嶺時間很多,題目慢慢看;為加強印象或行有餘力,再翻重點整理及法規,必有收穫。

是非題

Ans

Question

O

(1)

1.替代役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05T考】【219T考】替代役之主管機關為 (1)內政部 (2)國防部 (3)行政院 (4)縣市政府。

O

2.所謂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行政府公共事務或是其他社會服務。【219T考】【247T考】

X

3.社會役是屬於替代役社會治安類的役別。

X

4.文化服務役是屬於替代役社會服務類之役別。

X

5.警察役之勤務內容為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勤務。【215T考】[227T考]

X

(2)

6.替代役實施條例所稱需用機關,係指替代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1]

【215T考】[227T考]【247T考】

【205T考】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所稱需用機關,係指 (1)一般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 (2)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3)行政院

X

X

7.替代役實施條例所稱服勤單位,係指替代役男服勤單位中央各該主管機關。[227T考]【215T考】【219T考】【247T考】

替代役實施條例所稱服勤單位,係指替代役男服勤單位各該主管機關。

X

8.教育服務役之勤務內容為擔任都會地區國民中小學教育輔助勤務。

X

9.醫療役之勤務內容為擔任都會地區及醫療資源不缺乏地區醫療保健服務、防疫、公共衛生之稽查等輔助勤務。

O

O

10.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

【215T考】【219T考】[227T考]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

X

11.行政院核定常備役(甲乙等)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為兩年。【219T考】

X

12.常備役體位(甲乙等)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期為一年10個月。

X

13.常備役體位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役期為兩年兩個月。

O

14.替代役役男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病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X

15.替代役男停役期間,替代役役期仍可列入計算。

X

16.替代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內政部核定者,得辦理停役。【215T考】【219T考】[227T考]

O

X

(2)

17.替代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內政部核定者,得辦理提前退役【247T考】

[227T考]替代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內政部核定者,得辦理停役

【205T考】【219T】[227T考]改選擇 替代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內政部核定者,得辦理 (1)停役 (2)提前退役 (3)免役。

O

18.替代役訓練區分為軍事基礎訓練與專業訓練。

O

19.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O

20.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享有學生得保留學籍之權利。

O

21.替代役役男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服勤單位得給予公假。

O

22.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相關營利行為。

O

23.替代役役男均應參加全民健保、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

O

O

24.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付。

【205T考】【215T考】【219T考】[227T考]【247T考】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投保單位為內政部,保險費(不含補充保險費)由內政部全額負擔。

O

25.替代役役男違抗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O

26.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者,視情輕重,予以罰勤、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219T考】【247T考】

X

O

27.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予以罰勤時,平日以兩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四小時為限。[2]

【215T考】【219T考】假日罰勤以8小時為限。【247T考選擇】

X

28.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予以罰薪時,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六個月為限。[3]

O

29.內政部為辦理需用機關年度實施計劃之審查,宗教信仰申請案件之審議及重大爭議案件處理等事項,得設替代役審議委員會。

X

30.服替代役之警察役役男,於執行勤務時,不得使用必要之警械。

X

31.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超過五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超過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4]【219T考】【247T考】

X

32.經申請保留底缺年資之替代役男,應於退役後半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5]【205T考】【215T考】

【219T考】[227T考]

O

33.四人以上行進:由幹部帶隊,帶隊者行舉手禮,並問長官好,待長官回禮後始可做禮畢動作。

O

34.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或傷殘時,以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核予一般保險給付。

O

35.與長官行進,應於其左後方一步隨行,遇小徑或出入時間,可請長官先行。遇長官持重物時應主動上前協助。

O

36.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原持用之健保IC卡遺失,可逕向中央健康保險各區業務組或郵局郵寄健保IC卡申請表辦理補發。【205T考】

O

37.於走道等狹窄空間發現有人交談,無法繞道,應先說”打擾”或”對不起”,表明穿越之意思,允諾後再行通過。

O

38.替代役男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逕行核處。

O

39.替代役男請事假應擇日施以補勤。

X

40.替代役男結婚,得核給結婚假十四日,不可分次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修法)[6]

O

41.一般替代役男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因未達替代役體位應予驗退者,由主管機關辦理。【219T考】

O

42.替代役男於一般保險有效期間受傷,而於退役後鑑定傷殘等級者,仍得辦理一般保險保險給付。【247T考】 保險受益人為役男本人

X

43.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O

44.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205T考】

X

45.依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成績評比規定,軍事基礎訓練成績評比項目為三千公尺徒手跑步、徒手基本教練、引體向上、學科測驗。

【203T考】徒手跑步的替代方案有哪些

O

O

46.一般替代役役別包括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役、農業服務役、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215T考】【219T考】社會役是屬於一般替代役。

X

47.一般替代役役別,包括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研發替代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O

48.替代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政府訂有扶助辦法。【247T考】

O

49.一般替代役役男具有國家考試及格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於替代役類別專長證照者,或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得優先甄試。

O

50.在辦公室或其他集合場所,遇長官巡視時,應起立問好,離去時起立目送,俟離去後再自行坐下。

O

X

51.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施以記過,並得罰勤。

【215T考】【219T考】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四小時以下,施以記過,並得罰勤。【247T考】

O

52.所謂一般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219T考】

O

53.替代役男於退役或驗退後,已未具替代役男身分,應逕依適當身分向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加保手續。

X

54.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罰站、罰勤、禁足、 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7]【219T考】

O

55.替代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向服勤單位請假。

O

56.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O

O

57.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1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205T考】

【215T考】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包含罰勤、禁足、罰站、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X

58.替代役役男經核定傷病停役,其傷病經治療後,均應予以回役,補服未服完之役期。

X

59.替代役役男經核定傷病停役,其傷病經治療痊癒後,均應回役補服未服完之役期。【205T考】[227T考]

O

60.各項服裝穿著時機及配戴要求,均須注意是否整潔合身,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配件光亮、儀容修整,須時時自我檢查要求;凡參加會議或洽公者,一路穿著制服,嚴禁制服、便服雜穿。【205T考】

O

61.替代役役男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原懲處機關申訴。【219T考】改選擇

X

O

62.服替代役如申請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者,於退役後半年內,憑退役證明書係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學校報到,無故逾期1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8][227T考]

【215T考】【219T考】服替代役如申請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者,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學校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O

O

O

63.役男分發勤務時,身體發生變化不堪服役時,可以向服勤單位提出傷病停役申請。[227T考]

【203T考】役男分發勤務時,身體狀況不適不堪服役時,可以向服勤單位提出傷病停役申請。

【205T考】【215T考】【219T考】役男分發服勤後,因傷病不堪服役時,可以向服勤單位提出停役申請。

X

64.替代役役男傷病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役男不需自行支付掛號費。

O

O

65.役男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身體狀況不適服替代役時應向替代役訓練班提出申請驗退複檢[227T考]

【205T考】【215T考】【247T考】替代役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期間,因傷病不合替代役體位者,應向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提出申請驗退複檢。

O

66.撫卹受益人如果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X

67.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得核予陪產假3日。[9]

O

68.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3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獎勵種類區分為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

X

69.列級貧困征屬發給3節生活扶助金,兄弟同屬役男同戶生活者最高以4口為限,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該項口數計算限制。[10]

O

70.列級貧困徵屬發给一次安家費最高以四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定等級,各發给一次安家費。

O

71.替代役役男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者,得予輔導教育。

O

72.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付,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O

73.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40%。【219T考】

X

74.替代役役男受輔導教育期間,停止一切例假及請假,但婚假及陪產假例外。

O

75.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

O

O

76.替代役役男為申請驗退或傷病停役,均須排訂指定體檢醫院檢查鑑定。

【205T考】替代役役男申請驗退或傷病停役,均須排指定複檢醫院檢查鑑定。

O

77.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有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或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述罪名2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X

78.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O

79.替代役役男家庭依社會福利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申請提前退役。

X

80.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傷病申請停役,是由服勤單位核定。[11]【205T考】【215T考】

【219T考】[227T考]

O

81.替代役役男接受訓練期間,體格狀況不適服替代役時應向內政部役政署(訓練組)提出申請驗退複檢。[227T考]

X

82.替代役役男入營逾21天,體格不適服替代役者,可申辦傷病停役。

O

83.替代役役男入營逾30天,體格不適服替代役者,可申辦傷病停役。【203T考】

【205T考】【215T考】[227T考]【247T考選擇】

O

84.領受撫卹金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應發给之撫卹金應平均分配。

O

85.役男若因故致未參加期末檢測者,其成績評比核算未參加學科測驗者以0分計,未參加術科測驗者每項以40分採計。【205T考】【215T考】【219T考】[227T考]

X

86.役男若因故至未參加期末檢測者,其成績評比核算未參加學科測驗者以40分計,未參加術科測驗者每項以0分採計。

X

87.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给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247T考】

X

88.行政院核定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長1個月。

O

89.常備役體位之役男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役相同。【215T考】[227T考]

X

90.行政院核定82/12/31前出生之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役多15日。[227T考]

X

91.中華民國男子滿18歲,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227T考]

O

92.替代役役男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得申請提前退役。【247T考】

O

93.替代役役男保險有效期間自實施訓練或回役之日起,至退役或停役之日止。【205T考】【219T考】

O

94.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核给事假,並應補服勤;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8小時折算1日。(修法)[12]

X

95.基礎訓練體能測驗佔成績22.5%,以3000公尺徒手跑步測驗為原則,若患有痼疾無法受測3000公尺徒手跑步者,經檢附相關醫療證明或體檢資料驗證確認後,得依役男意願自主選擇「仰臥起坐」、「伏地挺身」或「單槓引體向上」其中一個檢測項目替代。[13]

O

96.【205T考】基礎訓練體能測驗以3,000公尺徒手跑步測驗為原則,若患有痼疾無法受測3,000公尺徒手跑步者,經檢附相關醫療證明或體檢資料驗證確認後,得依役男意願自主選擇「仰臥起坐」「伏地挺身」或「單槓引體向上」其中1個測驗項目替代。

X

97.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替代役役男因舅舅死亡,檢附相關證明提出申請,權責單位得核给喪假3日。【205T考】

O

98.役男家屬無法維持生活,中央由主管機關負責,其他有關單位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主管機關負責,其他有關單位協助。

O

99. 【205T考】【247T考選擇】替代役役男入營後應親自填寫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保險意外保險受益人指定書。

O

100.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由主管機關指定專門列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本教練、專業訓練3~13週。

O

101.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保險受益指定書,如需更改給付受益人應親自填寫異動通知書。

O

102.參加役別徵選,若同一順位人數超過,會進行抽籤。

O

103.替代役役男之傷殘給付,以替代役本人為受益人。【205T考】【247T考選擇】

O

O

104.替代役役男受益指定書,若有2個以上的受益人,其受益額分配應詳記,若未記,則平分受益額。

【205T考】替代役役男需填寫之保險受益人指定書,若受益人有2人以上者,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記名,未記名者,平均分配受益額。

O

105.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中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之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O

106.替代役役男結束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之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O

107.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中規定,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進行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日至5日。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役後八年內實施,每年並以一次為限。【219T考】

O

108.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收入,可服家因替代役

O

109.有兄弟同時服役,得申請提前退役時,以最接近退伍時間的人申請為準

O

110.替代役施行準則由89年5月1日開始施行

X

111.農業服務役的主要職責是河川管理、水資源管理等

O

112.育有12歲以下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得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O

113.符合規定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得由現服替代役中較接近退役日期者提出申請

O

114.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者,得申請家因替代役。

O

115.役男身分證遺失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條規定,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予以罰勤或申誡;必要時,得併予懲處,如毀損尚能辨識,且據以繳交換新證者,免予懲處。

【203T考】替代役男身分證

O

116.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份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役男停役、提前退役或服役期滿時應繳回服勤單位。【205T考】

O

117.公教人員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人員、替代役人員,其退伍當月年資如已由國防部或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採隨退隨發方式結算,則不得再由服務機關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至入伍當月破月之年資部分,則得擇優由國防部、役政署或服務機關於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發給。

O

118.若役男於參加徵兵檢查時因某部分傷病正在接受治療或復健,暫時無法予以正確判定體位等級,所以會先核判「難以判定體位」,之後再依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項次規定,於6個月(或1年)經治療或復健完成後,再通知補行複檢1次,以確定體位等級,並維護役男健康。

O

119.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傷病,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由內政部預撥健保[14]【205T考】【219T考】

O

120.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傷病,屬健保不给付項目: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及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病房差額,由役男先行支付,內政部得視個案情形酌以補助。

O

121.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退役,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年資於退休時併計。【247T考】

O

122.替代役役男對需用機關核定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次日之起3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O

123.擔任替代役管理幹部(分隊長),薪俸比照義務役下士士官。

O

124.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核给病假,一次以30日為限。【219T考】

O

125.替代役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得申請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

選擇題

Ans

Question

4

1.替代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 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2) 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3) 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4) 以上皆是

3

2.獎懲應以書面通知之種類為 (1) 申誡 (2) 罰勤 (3) 輔導教育及罰薪 (4) 以上皆是

1

3.替代役男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應為? (1) 停役 (2) 禁役 (3) 免役

3

4.列級貧困徵屬發給生活扶助金同戶生活者最高以幾口為限? (1)2口 (2)4口 (3)6口 (4)8口。

2

5.徒手基本教練以中隊為單位,由各中隊值星區隊長或分隊長對各分隊實施立正、稍息、停止間轉法等操作,由鑑測官對役男個人實施評分,其成績所佔比例為? (1)22.5% (2)25% (3)30%

2

6.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幾萬元以下罰金? (1)5萬 (2)10萬 (3)15萬 (4)20萬【205T考】

15日

7.替代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三日(按:新法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後幾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1)3日 (2)5日 (3)7日 (4)10日

3

8..撫卹受益人收到傷殘或死亡通報後,認為核定種類不符時,得於收到通報之隔日起幾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 (1) 一個月內 (2) 二個月內 (3) 三個月內

1

9.替代役役男入營後,其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受益人指定書應由誰填寫? (1)役男本人填寫 (2)寄給親屬填寫 (3)請訓練單位代填[227T考]

【205T】【219T考】【247T考】

2

10.替代役男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申請驗退,應向何單位辦理? (1)縣市政府 (2)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 (3)國防部

4

11.罰勤,假日以幾小時為限? (1) 二小時 (2) 四小時 (3) 六小時 (4) 八小時【205T考】[227T考]【247T考】

35%

12.軍事基礎訓練學科測驗以替代役法令等專業課程為主,由授課講座提供考題,比例佔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百分之幾? (1)45% (2)40% (3)22.5% (4)42.5%

十年

13.役男死亡,一般保險給付之請領時效,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算,逾 (1)3年 (2)4年 (3)5年 (4)2年 不行使者即喪失領受權。(20210127修正第47條文從5年改為10年)

2

14.替代役役男如於103年12月20退役,其12月份全月之全民健保費應由 (1)內政部 (2)替代役役男本人 (3)內政部與替代役役男平均分擔

1

15.替代役男退役後役籍受何機關管理? (1) 鄉鎮市區公所 (2) 縣市政府 (3) 需用機關 (4) 主管機關

1

16.替代役男因何種資格得申請返家住宿? (1) 家庭因素 (2) 專長資格 (3) 一般資格 (4) 替代役體位

3

17.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辦法規定,需用單位專業訓練時間為多久 (1)1-8周 (2)2-8周 (3)1-12周 (4)2-12周。

2

18.替代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核給病假,一次以幾日為限? (1)28日 (2)30日 (3)35日 (4)60日【215T考】[227T考]

2

3

19.替代役之專業訓練,由 (1)主管機關 (2)需用單位 (3)服勤單位 (4)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205T考】[227T考]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應由 (1)內政部 (2)國防部 (3)需用機關辦理。

4

20.替代役男對下列何種之懲處不服時,得提出申訴。 (1) 記過、罰勤、輔導教育 (2) 記過、申誡、罰薪 (3) 記過、輔導教育、申誡 (4) 輔導教育、罰薪、記過[227T考]

3

21.替代役男發生傷殘者,下列何者為受益人? (1) 父母 (2) 配偶 (3) 役男本人

2

22.替代役役男殘廢,其保險給付金受益人為 (1)指定之家屬 (2)役男本人 (3)父母 (4)兄弟姊妹

3

2

23.役男服替代役期間,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者,得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1) 內政部 (2) 需用機關 (3) 鄉鎮市區公所

【205T考】【247T考】現役替代役役男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時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請?(1)直轄市、縣(市)政府 (2)戶籍地公所 (3)內政部役政署 (4)服勤單位。

1

24.役男服勤期間申請因病停役是由哪個單位核定停役? (1) 內政部 (2) 需用機關 (3) 服勤單位

3

25.替代役役男得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其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之 (1)五分之一 (2)二十分之一 (3)十分之一 (4)十五分之一 為原則。

2

26.替代役役男之全民健康保險是由 (1)主管機關 (2)中央健康保險局 (3)需用機關 (4)縣市政府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4

27.替代役役男受輔導教育最長(含延長一次)以 (1)4週 (2)6週 (3)8週 (4)16週 為限。【205T考】【215T考】【219T考】[227T考]

1

28.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依法給予之年撫卹金年限雖然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撫卹至 (1)大學畢業 (2)研究所畢業 (3)博士班畢業 (4)高中畢業。

3

O

29.【203T考】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依法給予之年撫卹金年限雖然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 (1)大學畢業 (2)研究所畢業 (3)成年 (4)高中畢業。

【205T考】改是非 因公死亡發給遺族年撫卹金為15年,如年限屆滿而子女上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2

30.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因父親死亡,核給喪假 (1)20日 (2)15日 (3)14日 (4)10日。

4

31.替代役男服役期間因配偶母親死亡,核給喪假 (1)20日 (2)15日 (3)14日 (4)10日

2

32.替代役男服役期間因養父母死亡,核給喪假 (1)20日 (2)15日 (3)14日 (4)10日。

3

33.替代役役男因繼父母死亡,核給喪假 (1)3日 (2)5日 (3)10日 (4)15日。

1

34.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由 (1)內政部 (2)各需用機關 (3)各服勤單位 (4)縣市政府 編列預算支付。【219T考】[227T考]

1

35.替代役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幾年,在海上或空中滿6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一般保險死亡給付 (1)1年 (2)3年 (3)5年 (4)7年。

3

36.替代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1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幾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1)1個月 (2)3個月 (3)6個月 (4)9個月

2

37.替代役役男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發給 (1)20年 (2)終身 (3)30年 (4)10年。

十年

38.撫卹金領受權利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1)3年 (2)4年 (3)5年 (4)7年。(20181128修正第38條文從5年改為10年)

2

39.替代役役男因公傷殘,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 (1)2個基數 (2)4個基數 (3)5個基數 (4)7個基數。

4

40.3000公尺徒手跑步:占成績15%;以中隊為單位,採不脫隊方式實施測驗,落後中隊未超過1圈,超過20分鐘且於23分鐘內完成全程者,以(1)50 (2)60 (3)70 (4)80分 採計。

3

(2)

41.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時(軍事基礎訓練期間除外)結婚,得核給婚假 (1)15日 (2)12日 (3)14日 (4)10日,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1個月內請畢。[227T考]

【205T考】【215T考】替代役役男婚假,核給 (1) 15日 (2) 14日 (3) 12日 (4) 10日

2

42.役男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申請驗退,應向何單位辦理? (1)縣市政府 (2)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 (3)國防部 (4)鄉鎮市區公所。【219T考】

2

(2)

43.役男驗退或停役後,由何單位判定體位 (1)替代役訓練中心 (2)直轄市、縣 (3)內政部 (4)國防部。

【205T考】役男驗退或停役後,由何機關單位判定體位?(1)內政部役政署 (2)直轄市、縣(市)政府 (3)內政部 (4)需用機關。

1

44.替代役役男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停服替代役,稱為 (1)停役 (2)禁役 (3)免役 (4)退役。

2

(2)

45.中華民國男子年滿 (1)18歲 (2)18歲之翌年1月1日 (3)20歲 (4)16歲 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227T考]

【205T考】【219T考】中華民國男子年滿 (1) 18歲 (2) 18歲之翌年1月1日 (3) 20歲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1

46.應徵服替代役役男應憑徵集令影本,於入營前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 (1)轉出 (2)續保 (3)加保 (4)退保手續

2

47.替代役役男擅離替代役職累計逾 (1)5日 (2)7日 (3)8日 (4)10日,即應停服替代役。

1

X

48.常役體位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役期為 (1)較常備兵長兩個月 (2)較常備兵長四個月 (3)與常備兵同 (4)較常備兵長15日[15]

【215T考】82年12月31日前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多15日。

3

49.【205T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役期為 (1) 較常備兵役長2個月 (2) 較常備兵役長4個月 (3) 與常備兵役同 (4) 較常備兵役長15日。[16]

3

50.替代役役男違反勤務規定,予以罰薪時,扣除月薪10%至30%,以 (1)1個月 (2)2個月 (3)3個月 (4)6個月為限。

3

51.替代役男因公受傷 (1)1年內 (2)2年內 (3)3年內 (4)5年內 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標準给卹。

3

52.役男入營後,因體格不適服替代役者,應於 (1)15天 (2)18天 (3)30天 (4)35天內辦理驗退。【247T考】

2

53.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期間申請驗退,應向何單位辦理? (1)縣市政府 (2)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 (3)國防部 (4)鄉鎮市區公所

3

54.替代役男經通緝、羈押者應予 (1)禁役 (2)免役 (3)停役 (4)提前退役

2

2

55.替代役役男事假按時數請假以 (1)4小時 (2)8小時 (3)12小時 (4)24小時,折算一日。

替代役役男事假按時數請假時,以 (1)4小時 (2)8小時 (3)12小時 (4)24小時 ,折算一日。(20191115新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已將本法條刪除)

3

56.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何種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 (1)罰勤 (2)榮譽假 (3)罰薪 (4)嘉獎

1

57.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何機關處理? (1)需用機關 (2)主管機關 (3)國防部辦理 (4)替代役訓練班

3

58.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被保險人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其結婚後未申請變更受益人而死亡者,其死亡給付應發给其 (1)親友 (2)親友與配偶均分 (3)配偶

1

59.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傷病,於全民健康保險事業服務機構就醫時,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由誰負擔? (1)內政部 (2)役男本人 (3)內政部與役男平均分擔【215T考】[227T考]

3

60.替代役役男勤務編組、分配由 (1)主管機關 (2)需用機關 (3)服勤單位 (4)服勤處所負責。【205T考】

2

61.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補充保費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1)內政部 (2)役男本人 (3)內政部與役男平均分擔

1

62.替代役管理幹部最高上限為需用機關服勤役男總數 (1)十分之一 (2)十分之二 (3)百分之五 (4)百分十五【205T考】

1

63.何者應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1) 需用機關 (2)訓練單位 (3)服勤單位 (4)服勤處所【205T考】

2

64.替代役役男受輔導教育期間核给 (1)婚假、事假 (2)喪假、病假 (3)例假、公假 (4)陪產假【205T考】

2

O

65.受徵服替代役之役男已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表轉出手續後,是否須向內政部辦理轉入手續? (1)需要 (2)不需要 (3)都可以

【203T考】【205T考】凡應徵服替代役役男應憑徵集令影本,於入營前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轉出手續,原健保卡IC卡不必繳回。

2

66.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因傷病,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關就醫時,其掛號費由誰負擔? (1)內政部 (2)替代役役男本人 (3)內政部與替代役役男平均分擔【215T考】[227T考]

4

67.替代役役男服何優先分發(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申請條件,應向何單位申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內政部役政府替代役訓練班 (3)鄉(鎮、市、區)公所 (4)需用機關(服勤單位)

1

68.替代役役男服服役期間,其原填列之替代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受益人如需變更,其異動通知書應 (1)役男本人填寫 (2)寄給親屬 (3)請訓練單位代填【215T考】

3

69.替代役役男無故去職役累計逾 (1)1日 (2)2日 (3)7日 (4)10日者函送司法機關偵辦。【205T考】[227T考]

3

1

70.替代役役男參加與職務無關之體育比賽及其他學術性活動,機關得核給 (1)公差 (2)公假 (3) 事假 (4)以上皆可。

【205T考】【247T考】替代役役男參加與職務無關之體育比賽,應核給 (1) 事假 (2) 公假 (3) 公差 (4) 以上皆可。

2

71.替代役男入營後,體格不適服替代役者,應於幾日內辦理驗退? (1)28天 (2)30天 (3)31天 (4)35天。[227T考]

2

72.替代役役男對懲處不服時,應向何機關申訴 (1)原懲處機關 (2)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 (3)主管機關 (4)需用機關[227T考]

4

73.替代役實施條例所指家屬是下列何者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4)以上皆是

3

74.替代役役男罰勤由 (1)主管機關 (2)需用機關 (3)服勤單位及訓練單位核處 (4)以上皆可。

2

75.替代役如申請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者,於退役幾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無故逾期1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1)半年(6個月) (2)1年 (3)3年 (4)5年。

3

76.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修訂後,得核給陪產假幾日? (1)3日 (2)5日 (3)7日 (4)10日。

4

77.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1)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2)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3)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4)以上皆是。前項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2

78.替代役役男出庭作證,得核給 (1)公差 (2)公假 (3)事假 (4)以上皆可。

4

79.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2)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3)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它營利行為 (4)以上皆是。

2

80.替代役役男破壞公物可 (1)禁足 (2)罰薪 (3)輔導教育 (4)罰勤。

1

81.替代役役男有下列何種情形,得施予輔導教育 (1)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2)破壞公物 (3)濫權、越權或執行勤務顯失公正 (4)酗酒滋事,情節輕微。[17]

3

(4)

(4)

82.替代役役男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請需用機關核定,幾日內請主管機關備查 (1)3日 (2)5日 (3)7日 (4)10日。

【205T考】【215T考】【219T考】[227T考]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幾日內核定?(1) 3日 (2) 5日 (3) 7日 (4) 10日[18]

【205T考】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應於日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1) 14日 (2) 12日 (3) 10日 (4) 7日。[19]

2

83.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3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幾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1)5日 (2)7日 (3)10日 (4)12日。[227T考]【247T考】

3

3

84.受理申訴機關處理期限,為收受之日起 (1) 20日 (2) 28 日 (3) 30日 (4) 35日。

【205T考】

【215T考】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期限,為收受申訴書之日起 (1)20日 (2)28日 (3)30日 (4)35日。

1

85.替代役男發生死亡,依法給予之年撫卹金年限雖然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给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撫卹至(1)大學畢業(2)研究所畢業(3)博士班畢業(4)高中畢業

【2019.8.9補充】179T新增題目(#1RgoqWWX這篇文章未收錄者)

(3)

86.當月退伍,請問年終獎金於當月哪一日發放 (1)1 日(2)5 日(3)15 日(4)25 日。

(2)

87.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 2 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剩餘役期在多久以上,且均未於戶籍地服役,得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以下簡稱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役男戶籍地需與所需照顧家屬同一縣市,若不在同一縣市,需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應附相關佐證資料。 本原則所稱附近地區,指距離役男戶籍地陸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含高鐵)車程一百分鐘以內之地區。) (1)1個月(2)2個月(3)4個月(4)6個月 答案在「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

(1)

 (3)

88.役男提前退役由哪個機關核定(1)內政部(2)縣市政府(3)需用機關(4)服勤單位。

【205T考】現役替代役役男符合提前退役規定時,應經何機關核准 (1) 直轄市、縣(市)政府 (2) 戶籍地公所 (3) 內政部(役政署) (4) 服勤單位。

202T新增題目→HxandPE: 1. 傷病停役經治療痊癒後是否需回役?A:毋須回役[20]                07/13 20:47

203T新增題目(題目收回故只能大致憑記憶)

【1】

【X】

89.替代役管理幹部由誰甄選,並實施在職訓練後,負責擔任領導及考核工作?(1)需用機關(2)主管機關(3)服勤單位(4)服勤處所[21]【215T考】

【215T考】【219T考】[227T考]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由主管機關遴選。

【3】

90.行政院核定83年次以後出生之常備役體位於國內地區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為 (1) 與常備兵軍事訓練役相同 (2) 較常備兵軍事訓練役期長15日 (3) 較常備兵軍事訓練役期長2個月 (4) 較常備兵軍事訓練役期長4個月。[22]【205T考】

【O】

91.一般替代役役男退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於退役當月15日逕入役男帳戶。[23]

【205T考】替代役退役役男之年終工作獎金,於退役當月15日發放。

【O】

92.依國民年金法規定,年滿2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者為國民年金保險加保範圍,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份,未參加軍人保險,參加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因此為國民年金保險加保對象。【205T考】

【2】

(4)

9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中規定,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何種召集,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日至5日?(1)動員召集(2)演訓召集(3)教育召集(4)勤務召集

【205T考】[227T考]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退役後,於平時演習或訓練時,需接受下列何項召集? (1) 動員召集 (2) 勤務召集 (3) 教育召集 (4) 演訓召集。【215T考】【219T考】【247T考】

205T新增題目

【3】

94.替代役男除家庭因素經核准者外,其住宿採 (1) 集中或返家住宿 (2) 返家住宿 (3) 集中或個別住宿 (4) 個別住宿。

215T新增題目

【O】

95.替代役役男之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統一由內政部支付。【219T考】[227T考]

【X】

96.替代役役男於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成績優異者,應遴選擔任管理幹部。[24]【219T考】[227T考]

【X】

97.替代役管理幹部由服勤單位甄選核定。【219T考】[227T考]【247T考】

【O】

98.管理幹部經需用機關在職訓練後始可擔任。【219T考】[227T考]

(4)

99.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包含哪些?(1)罰勤、禁足、罰站(2)申誡、記過 (3)罰薪、輔導教育 (4)以上皆是。【219T考】[227T考]

235T新增題目(題目收回故只能大致憑記憶)

 【1】

100.下列哪個役別服務對象主要為兒童與少年、老人與傷病榮民及身心障礙者?(1)社會役(2)消防役(3)退輔會

【2】

101.替代役男非因公傷病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掛號費應由誰支付?(1)役男本人(2)內政部(3)內政部與役男各支付一半[25]

247T新增題目(長照2.0、志願服務、槍枝基本概念會考)

選擇

101. EMT1成績占比為20%

選擇

102.目前台灣長照為長照2.0

選擇

103.目前長照專線為1966

選擇

104. 長照服務對象為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失能身心障礙者

105. 志工服務年資滿1 年,服務時數達150 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247T考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管理幹部相關條文)

第 15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第 16 條

前條之管理幹部,應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區分為區隊長及分隊長;區隊長得自分隊長中遴選。


替代役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

內政部役政署、地區役政檢訓中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第 4 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有三類)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5 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原住民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5-1 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第 5-3 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於簽訂後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第 6-1 條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 二 章 服役規定

第 7 條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及第二項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期,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替代役退役證明。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第 8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應徵服替代役之役男,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者,得予延期徵集。

前項延期徵集原因消滅時,仍應受徵集。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但受保護管束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擅離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六、失蹤逾三個月者。

前項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停役原因消滅者,除有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予回役,並回原服勤單位繼續服勤,補足其應服之役期。但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之回役,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類(役)別及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停役,得經主管機關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免予回役之要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款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訓練服勤管理

第 13 條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第 14 條

需用機關得視需要甄選優秀替代役役男,實施幹部在職訓練後,擔任管理幹部。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及需用機關均應編立替代役役男役籍及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第 16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前項膳食於必要時,得發給主、副食代金。

第 17 條

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辦法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分別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18-1 條

用人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訂定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出差、加班、激勵措施及考核等事項之服勤管理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其服勤管理規定違反依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二、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

五、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支付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支付後向用人單位求償。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20 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

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

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贍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第 22 條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第 23 條

持有撫卹令之替代役服役期滿役男或遺族,在領卹有效期間,其權利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項遺族正在就學者,其所需費用之優待,準用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之規定。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第 25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之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其請假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刪除)

第 26-1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章 撫卹

第 27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第一項撫卹金之領受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 28 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第 29 條

身心障礙或死亡之種類如下:

一、因公死亡。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

三、因公致身心障礙。

四、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第 30 條

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因公受傷役男,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後,因該傷引發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自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第 31 條

替代役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但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依前二項辦理撫卹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註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除追繳外,並依法究辦。

第 32 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十五‧六二五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十五個基數。

前項役男死亡,著有特殊勳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三十個基數。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四十個基數。

年撫卹金給與之年限,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五年。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三年。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第三項所定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

第 33 條

身心障礙等級區分如下: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前項等級區分檢定後,如有增劇或再受傷者,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

依前項規定申請等級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但因公致身心障礙核定有案者,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原因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 條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年撫卹金: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四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人員,均不發撫卹令。

第 35 條

本條例所定撫卹金基數之計算,按國軍志願役上士二級之本俸加一倍為準。

年撫卹金之計算,應隨同國軍志願役上士二級之本俸調整支給之。

第 36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第 37 條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 38 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第 39 條

替代役役男撫卹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適用範圍及殮葬補助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六 章 保險

第 40 條

替代役役男均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

替代役役男服役國外地區者,由需用機關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兵災險。

第 41 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42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第 43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前項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第一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第 44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死亡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第 45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第 45-1 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第 46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第 47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

第 48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 49 條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保險給付、保險契約、帳冊、文據簿籍及業務收支,均免納一切稅捐。

第 50 條

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第 51 條

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七 章 罰則

第 52 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53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54 條

應服常備兵役役男,假藉宗教信仰因素申請,致服替代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55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每次以二日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55-1 條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 55-2 條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第 55-3 條

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

一、未依第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服勤管理規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有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

五、其他侵害役男權益之重大事項。

用人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權益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55-4 條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八 章 附則

第 56 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辦理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等事項之審查。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之二分之一;審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57 條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

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方式與申請救濟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58 條

依本條例規定服警察役之役男,於執行職務時,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9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第 60 條

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除第六十條之一另有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第 60-1 條

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及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及運作等行政與管理費用。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支出。

五、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事項之支出。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應設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一項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之繳納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2 條

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十條所定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應辦理之事項,於用人單位準用之。

第 61 條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第 6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志願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 3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第 三 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 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第 7 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第 9 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第 10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第 11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第 12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 四 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 14 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 15 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五 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 1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 17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第 18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第 19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 20 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第 21 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第 七 章 經費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4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重點整理

  • 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條、第19條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 需用機關(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以警察役為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施行細則第2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需用機關應對所屬服勤單位及一般替代役役男實施督導考核;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服勤單位(以警察役為例,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服勤處所(以警察役為例,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竹子湖派出所)

  1. 消防役之勤務內容為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勤務。
  2. 醫療役之勤務內容為擔任偏遠地區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醫療保健服務、防疫、公共衛生之稽查等輔助勤務。
  3.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4. 鄉(鎮、市、區)公所將替代役徵集令於徵集前10日,送達替代役役男。

現行役期小整理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別:10個月。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替代役體位,役期為補充兵12天。

  1. 替代役役男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2. 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3. 替代役役男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4. 替代役役男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5. 替代役停役原因消滅者應予回役,並回原服勤單位繼續服勤,補足其應服之役期。但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得審查役男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6. 替代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內政部核定者,得辦理提前退役。
  7. 替代役訓練區分為軍事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
  8.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9.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不具有現役軍人身份。
  10.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享有學生得保留學籍之權利;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1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12. 替代役役男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服勤單位得給予公假。
  13.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役男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14. 替代役役男均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
  15. 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付。
  16.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是由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按月繳納保險費。
  17. 替代役役男全民健康保險是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18.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
  19.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1.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
  1. 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以下罰金。
  2.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3.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予以罰勤時,平日以2小時為限,例假日以8小時為限。
  4.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予以罰薪時,扣除薪給10%至30%,以3個月為限。
  5.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若累計記過3次,得予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6. 替代役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向服勤單位請假。
  7. 替代役役男結婚前,應向服勤單位繕具結婚報告表。
  8.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9. 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10.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11. 替代役役男領受撫卹金之遺族第一順序為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
  12. 替代役役男因公傷殘,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4個基數。
  13. 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3年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14. 替代役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1年、在海上及空中滿6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15.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著有特殊勳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30個基數。
  16. 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之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17. 替代役役男具有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合於替代役類別專長證照者,得優先甄試。
  18. 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但因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19. 53應服常備兵役役男,假借宗教信仰因素申請,致服替代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定者,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21.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22. 拒絕接受替代役徵集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3.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或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述罪名2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24.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時,內政部依規定製作退役證明書,由需用機關透過服勤單位轉發之。
  25. 應徵服役替代役之役男,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者,得予延期徵集。
  26.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
  27.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期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
  28. 替代役役男得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其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之十分之一為原則。
  29. 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

權益部分

  1. 經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2. 經申請保留底缺年資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三個月內,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單位申請復職。
  3. 替代役役男乘坐公營交通工具得予減價優待。
  4. 替代役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政府訂有扶助辦法。
  5. 列級貧困徵屬發給一次安家費最高以4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定等級,各發一次安家費,政府委由郵局存入家屬帳戶。
  6. 列級貧困徵屬發給生活扶助金最高以6口為限,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受該項口數計算限制。
  7. 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者,得安葬於軍人公墓。
  8. 替代役役男家屬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即停止生活扶助權利。
  9.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退役,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年資於退休時併計。
  10. 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有優待。
  11. 替代役役男期滿退役,報考大專院校時有加分優待。
  12. 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6個月止,替代役役男比照國軍二等兵薪俸,每月發放6510元。
  13. 自服役期滿6月之次月起至屆滿18月止,替代役役男比照國軍一等兵薪俸,每月發放6630 7110
  14. 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發放標準,開伙單位每月2915 3550元,不開伙單位每月3815 4645元。
  15. 遴用之管理幹部,比照國軍士官下士之薪俸。
  16. 每月替代役役男薪俸,由政府直接匯入役男之郵局帳戶。
  17. 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或傷殘,由內政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18. 替代役男如因訓練、服勤(執行勤務)或指定住宿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而死亡者為因公死亡。
  19. 替代役役男於放假期間發生交通意外,因而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20. 替代役役男為保公共安全、救護公共災害,或因公差遇險、罹病,所致之傷殘者為因公傷殘。
  21.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自殺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
  22. 替代役役男死亡者,應由原屬服勤單位填具死亡報告,並檢附故員役籍表、死亡證明書,送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撫卹
  23. 撫卹受益人如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即喪失其領受撫卹金權利。如果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24. 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應予撫卹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領受撫卹金如為配偶者,該配偶須未再婚
  25. 撫卹金領受權利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5年10年不行使而消滅。
  26. 撫卹受益人收到傷殘或死亡通報後,認為核定種類不符時,得於收到通報之翌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
  27. 領受撫卹金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應發給之撫卹金應平均分配。
  28. 替代役役男死亡者,遺族每年可領取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29. 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者,發給21.87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30. 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如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其年撫卹金加給5年。
  31. 替代役役男傷殘程度為重度機能障礙或輕度機能障礙者,均不發給撫卹令。
  32. 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予終身。
  33. 替代役役男因公傷殘,而其傷殘程度經核定為一等殘者,撫卹金給予終身。
  34. 因公死亡發給遺族年撫卹金為15年,如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撫卹至大學畢業。
  35. 替代役役男因病或意外死亡,發給1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36. 替代役男因意外發生傷殘,而其傷殘程度為三等殘,一次給予3個基數,且不發給傷殘撫卹令。
  37. 替代役役男發生傷殘者,其役男本人為受益人。
  38.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由內政部統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
  39.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投保單位為內政部,保險費由內政部負擔。
  40. 凡應徵服替代役役男應憑徵集令影本,於入營前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轉出手續,原IC健保卡不必繳回。
  41. 替代役役男於退役或驗退後,已未具替代役役男身份,應逕依適當身份向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加保手續。
  42. 徵服替代役役男已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轉出手續後,不需要向內政部辦理轉入手續。
  43. 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或傷殘時,以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核予一般保險給付。
  44. 替代役役男因遭受意外,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團體意外保險金。
  45. 替代役役男保險有效期限自實施訓練或回役之日起,至退役或停役之日止。
  46. 替代役役男入營後,應親自填寫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受益人指定書。
  47. 替代役役男原填具保險受益人指定書,如受益人變更,應親自填具異動通知書。
  48. 替代役役男需填寫之保險受益人指定書,若受益人有兩人以上者,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記明,未記明者,平均分配受益額。
  49. 替代役一般保險,被保險人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其結婚後未申請變更受益人而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發給其配偶。
  50. 役男死亡,一般保險受益人因僑居國外或因故不能親領保險給付者,得委託親友代領。
  51. 替代役役男傷殘給付,以替代役役男本人為受益人。
  52. 替代役役男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服務機構就醫時,應自行支付掛號費。
  53. 替代役役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下列費用:
  1.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2. 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3. 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須進行醫療之項目者,該醫療項目之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及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補助。

替代役訓練服勤管理部分

  1. 替代役訓練區分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2. 替代役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3. 替代役基礎訓練時間為1週至4週,但現行基礎訓練為3週。
  4. 替代役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5. 替代役專業訓練時間為1週至12週。
  6. 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7. 替代役役男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因體位不符替代役以上體位應予退訓,不因請假時數超過訓練時數二分之一或測驗成績不合格而退訓。
  8. 基礎訓練成績分配比例247T更新:

學科測驗35%

術科測驗35% (體能測驗15% + 基本教練20%),

EMT1成績 20% (術科12% + 學科8%)

內務10%

  1. 替代役役男依成績分發單位,其軍事基礎訓練成績佔分發總成績不得低於40%。
  2. 替代役役男勤務編組、分配及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
  3. 替代役役男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因家庭因素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4. 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3日者,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發出離役通報。
  5. 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累計逾7日者,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6. 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
  7. 替代役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務,或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罰金。
  8. 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罰金。
  9. 替代役役男獎勵種類為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在生活及勤務上之表現成績優異者,予以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10. 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為罰勤、禁足、罰站、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其中罰站僅限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及輔導教育期間。
  11. 替代役役男因執行勤務時,服裝或配備不合規定,得予申誡、禁足及罰勤。
  12. 替代役役男累計記過3次,得予罰薪及輔導教育。
  13. 輔導教育最長為8週;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8週(共計16週),
  14. 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受輔導教育期間一律停止放假。但喪假、病假,不在此限。
  15. 替代役役男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者,得予輔導教育。
  16. 輔導教育及罰薪之獎懲應以書面通知。
  17. 替代役役男對輔導教育、罰薪、記過懲處不服時,得向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18.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受理機關不得拒絕處理。
  19. 受理申訴機關處理期限,為收受之日起30日內。
  20.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最新版修訂)
  21. 替代役役男病假一次最長30 日。
  22. 替代役役男婚假核給14日,可分次申請。但應於三個月內請畢(需要戶籍登記證明)
  23.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5日。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24. 替代役役男請事假應以例假日或輪休日調整核給。新修正請假規則,刪除按時數請假八小時折算一日
  25. 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逕行核處。
  26. 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4小時以上未達一日,施以記過,並得罰勤或禁足
  27. 替代役役男罰勤,平日以2小時為限,例假日以8小時為限;榮譽假一日得抵銷罰勤8小時。
  28. 替代役役男獎金個人最高1萬元為限,團體最高5萬元為限。
  29. 替代役管理幹部由需用機關甄選,並實施在職訓練後,使得擔任;負責擔任領導及考核工作。
  30. 替代役管理幹部以不超過總額十分之一(10%)為限。
  31. 替代役役男出庭作證,應核給公假。
  32. 替代役役男退役後,役籍受鄉鎮市區公所管

打靶訓練

247T 期末有考

  • 使用槍枝 T65K2突擊步槍

由高雄的聯勤205廠於1987年開發的,參考了美製M16A2步槍、AR-18步槍的優點,並針對原T65式步槍、T65K1步槍的缺失進行改進,於該年4月量產。 本槍是一種重量輕、空氣冷卻、氣體傳動、彈匣給彈、可做半自動,三發連放、全自動射擊之肩射武器。

  • 有兩個覘孔作為兩個不同距離射擊瞄準用。
    0至3覘孔,為0至300(不含)公尺目標射擊使用。
    3至8覘孔,為300(含)至800公尺目標射擊使用。

  • 射擊口訣  托抵握貼瞄停扣報

  • 箱上瞄準  5分鐘畫3個三角形

新訓用品建議檢核表 2023年8月

是否需入營前準備完成請依個人需求決定,本表僅供參考(請參考最新的資訊)

必備

入營前採買物品

入營當天購買物品

及推薦數量

各式重要A4文件 L夾

[ ]徵集令(正本)

[ ]役期折抵證明

(正本大學、高中成績證明)

[ ]最高學歷證明 影本

[ ]考古題

[ ]郵局存摺正面 影本

[ ]役別徵選資料

(證照、英文證明、疫苗證明)

各式重要證件

[ ]身分證

[ ]健保卡

[ ]錢(247T需要收700現金)

(零錢高機率用不到)

[ ]家裡鑰匙

[ ]提款卡

[ ]悠遊卡

其他

[ ]休閒讀物 印成一張一張的

小說、雜誌、文章、數獨、佛經、印製撲克牌不能剪

[ ]手機+行動電源、耳機(要有線,無線耳機是違禁品)

[ ]豆腐頭(專訓高機率會用到)

盥洗用品與個人藥品

[ ]牙刷

[ ]牙膏

[ ]刮鬍刀

[ ]三合一(洗髮/沐浴/洗臉)

[ ]指甲刀 (要有集屑盒)

[ ]口罩(藍色)+口罩減壓帶

[ ]個人藥物

[ ]有夜光功能的手錶

[ ]袖珍包衛生紙

[ ]喉糖(未開封)

[ ]爽身粉

[ ]濕紙巾(推薦極凍涼感型)

[ ]防蚊液 (重點:不可噴霧!)

[ ]止癢涼感藥品

[ ]長尾夾(內務整理用)

推薦物品 (看個人)

[ ]文具(有公發的)

[ ]防磨腳跟貼(公發的皮鞋很磨)

[ ]牙線 (牙線棒可能不行)

[ ]止汗劑

[ ]摺疊傘(之後放違禁品)

[ ]塑膠袋x3(貴重、違禁、藥品)

[ ]抽取式衛生紙x2-3

(自用+檢查有一包不能開)

(建議準備袖珍包20包自用)

[ ]毛巾 (可買1條,公發1條)

[ ]三合一(洗髮/沐浴/洗臉)

[ ]藍白拖鞋

[ ]內衣 (可買1-2,公發3件)

[ ]內褲 (可買1-2,公發2件不好穿)

[ ]襪子 (可買1-2,公發2雙)

[ ]耳塞(打靶用,當天也會發)

[ ]鋼盔海綿(打靶用)

沒用的東西

[X]奇異筆(違禁品) 

[X]防水零錢包

[X]針線盒(247T有送)

[X]洗衣袋(247T有送)

[X]輕便雨衣

  • 違禁品第一天安檢判斷,之後會統一收起來結束後才發還,想帶還是可以帶
  • 防蚊液要買有法定有效成分的,例如:敵避(DEET)、派卡瑞丁(Picaridin,比較不刺激皮膚,買12小時版本,個人覺得乳液最好用)、IR3535(伊默寧),可以帶兩瓶,會用完


[1] 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2] 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3]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4] 擅離職役超過三日發出離役通報

[5] 保留底缺年資應於退役後三月內復職

[6] 婚假可分次申請。根據20191115新修正請假規則,改為「結婚之日起3個月內請畢」。

[7]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簡言之,處罰比較重的才要報需用機關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備查。

[8] 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於退役後一年內復學或入學

[9] 陪產假7日,15日請畢

[10] 以六口為限。請看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這題是把不同項混在一起寫。記憶方法:假設一家四口只有老邁爸媽及同屬役男的兄弟二人,兄弟二人服役薪水很少,所以生活扶助金要額外加計兄弟二人,本來四口為限再加二,以六口為限。

[11] 內政部核定

[12] 根據20191115新修正請假規則,將「按時數請事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之規定刪除,修法理由請見法規部份。

[13] 錯在佔成績非22.5%,已經改成佔分15%

[14]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第12條第3項、替代役役男就醫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第四點。根據206T考滿分的學長回覆,本題答案應更正為正確。在206T學長更正之前,舊考古題給的答案為錯誤,主要是題幹後面少了由內政部預撥中央健保署「協助轉支付役男就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引號內的文字,不看錢的最終流向,而是指這筆錢是由役政署先預撥給健保署,答案應該給正確。

[15] 最新規定,83年次以後宗教因素是6個月/常備役為4個月。82年次之前則都是一年。

[16] 82年12月31日前出生,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與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役期都是一年。83年次以後,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為4個月,與常備役相同。(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為6個月,較常備役多2個月)

[17] 選項2是罰薪。選項3是記過,必要時併予罰勤或禁足。選項4是情節嚴重才輔導教育。

[18]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9條第2項。

[19]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第7項: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20] 本題應該是考古題「替代役役男經核定傷病停役,其傷病經治療後,均應予以回役,補服未服完之役期。」根據講座的提醒,依照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停役,其中第1款(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第2款(二、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根據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免予回役」,也就是說只要被認定有前述2款狀況的停役,主管機關就會認定「免予回役」。

[21] 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

[22] 83年次後一般替代役在國內地區服勤役期為6月,比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期4月相比長2個月

[23] 役政署網站說明:一般替代役役男退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並比照國軍義務役退伍人員採隨退隨發方式辦理,且於退役當月15日逕入役男帳戶(役男如符合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不發或減發情形者,從其規定)。

[24] 「得」遴選,依據在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5條。

[25] 題目為國軍醫療院所,故掛號費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支出;若題目為國軍醫療院所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掛號費由役男本人支出(若為因公傷病就醫則由主管機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