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立國際編碼標準公約》

第一條

茲締約國諸國承認《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之原則,並認定微國家之定義如左列:

一、有常住的人口;

二、有包括但不限於宣稱、實際控制或位處與網際網路之領土;

三、有穩定且具有持續性的政府;

四、有獨立行使主權之能力;

第二條

基於本公約,成立微國家標準化組織,制定適用於微國家社會之國際標準。

第三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推行國家名稱代碼表示法,以三個拉丁字母縮寫及兩個拉丁字母縮寫體現,現有之ISO 3166-1代碼應不予註冊。

本公約締約國,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代碼以每締約國一個為上限。

第四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推行地區名稱代碼表示法,以國家兩字代碼及三字地區拉丁字母縮寫作為體現方式。

本公約之締約國,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登記之單位實體,得為該國之行政區或高度自治體。

第五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承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639之現有列表,推行語言名稱代碼表示法,以三個拉丁字母縮寫體現。

本公約締約國,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以單一語言為單位。

第六條

基於本公約簽訂,承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4217之原則,推行貨幣及基金代碼之表示法,編碼系統比照前述原則。

本公約締約國誒,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以單一貨幣為單位。

第七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承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5218、ISO 6709及ISO 1000之原則,並施行於本公約締約各國。

第八條

本公約應有各締約國依照其憲法程序批准之。

批准書應提交予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經二分之一創始國批准後,本公約生效之。

為此,締約國代表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