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推動目的
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兩岸雖都是WTO成員,但彼此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
避免(我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
目前全世界有 230 餘個自由貿易協定,彼此間互免關稅,若我無法參與,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
促進(我經貿投資)國際化
兩岸洽簽架構協議,使兩岸經貿關係具可預測性,有利台商全球布局,並吸引外商來台,使臺灣成為亞太營運樞紐。
何謂東協
東南亞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又稱東南亞合作組織(東合),是一個集合了東南亞區域國家的國際組織;預訂2015年成立「東協共同體」。
東協最知名的特點,就是在談判協商時採取
東協模式(The ASEAN Way, 或稱亞洲方式),也就是對
成員國內政、領土和主權採取不干涉的原則。而許多具爭議性的議題,往往因東協模式而無法取得共識而遭擱置。
東協成員國
汶萊、
印度尼西亞、
柬埔寨王國、
寮國、
緬甸、
馬來西亞、
菲律賓共和國、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東協加三
東協 +
中國、
日本、
韓國
目前台灣的貿易協定簽訂狀況
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宏都拉斯、薩爾瓦多。
map
目前鄰近國家簽訂的貿易協定狀況
中國
香港(CEPA)、澳門(CEPA)、亞太貿易協定、ASEAN、巴基斯坦、智利、紐西蘭、新加坡。
日本
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墨西哥、智利、印尼、汶萊、ASEAN、瑞士、越南。
南韓
美國、智利、新加坡、歐洲自由貿易協會、亞太貿易協定、ASEAN。
新加坡
ASEAN、紐西蘭、日本、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澳洲、美國、約旦、印度、跨太平洋策略經濟夥伴協定、韓國、巴拿馬、秘魯、中國、海灣合作理事
對台灣影響的產業
服務貿易自由化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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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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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外國壽險公司在中國大陸設立合資公司持股不超過50%,且我國保險業無法完全符合中國大陸設立保險機構之限制(即投資人需為在WTO會員國設立超過30年經驗之外國保險公司、需在中國大陸設置辦事處2年、除保險經紀人外,該公司提出申請前1年之年終資產需達美金50億元),因此,倘簽署ECFA要求中國大陸降低限制,國內保險業赴中國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可分散本身所承受之經營風險,並可利用中國大陸市場來擴大營運利基,促進國內保險產業進一步發展,達到促進經濟成長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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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中國大陸規定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存放款比率、設立分行及增設分行等均有限制,倘簽署ECFA要求中國大陸降低限制,國內銀行赴中國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不僅可就近為大陸台商提供金融服務,協助台商解決融資問題,並降低本身所承受之經營風險,更可利用中國大陸市場來促進國內金融產業進一步發展,透過產值提升,達到促進經濟成長及帶動國內金融市場、資本市場規模加速成長之效果,國內金融相關週邊產業亦將受惠,從而為國內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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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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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部分:中國大陸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有股權限制(33%),倘簽署ECFA要求中國大陸降低限制,有助於證券商擴展市場增加商機,加速證券商國際化及協助大陸台資企業投資、籌資及理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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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及投顧服務業:中國大陸對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有股權限制(49%),倘簽署ECFA要求中國大陸降低限制,投信事業赴中國大陸投資,可於大陸市場募集資金投資臺灣股市,可提升業者之營業收入及專業能力,且大陸資金挹注臺灣股市,亦可活絡國內股市交易;可提高國內投信基金對大陸地區之投資,有利兩岸金融業務正常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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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中國大陸對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仍限合資型態。要求中國大陸全面開放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市場,即允許我以獨資形式提供資訊服務,將有利於我國業者獲得與ASEAN等國家業者相同之商業營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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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與發展服務業:中國大陸尚未承諾開放研究與發展服務業。要求中國大陸將「研究與發展服務業」納入早期收穫,可擴大我國研究與發展服務業之市場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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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銷服務業:中國針對零售服務業部分,其開放仍存有限制,尤其是對超過30家之連鎖店之商業據點呈現部分,仍有諸多限制。要求中國將批發、零售服務業納入早期收穫,將有利於我國業者獲得與ASEAN等國家業者相同之商業營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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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中國大陸係有條件開放航空器維修業務(於入會承諾允許外國企業於中國大陸設立合資航空器維修企業,但要求中國大陸於合資企業中應擁有控制權或居於具支配地位)。要求中國大陸對我全面開放民用航空器維修業務,不再設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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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服務業—航空貨運承攬業:中國大陸有條件開放大陸貨運代理市場(允許合資、合作兩種方式在大陸境內設置貨運代業,且外資比例不得超過50%)。要求大陸開放我業者前往大陸投資,對於安排航空貨物運送之流程可達有效掌控,亦能提供貨主即時且便捷的服務,似可增加本國業者之競爭利基。
推動洽簽步驟
個別研究→共同研究→協商→簽署→國會通過→生效實施
結論
ECFA 目前還沒有一個完整的規範條文,但以現在的狀況簽署才是較佳的選擇,才能更進一步與其他國家或是貿易聯盟簽署協定,對進出口才會有較佳的競爭力。
圖表數據
- 日本、南韓、台灣、新加坡出口貿易(千美元)
- 進出口貿易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