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影響
版本 |
行政院 |
影響 |
|
主管機關 |
集會遊行所在地之分局§3 |
主管機關在各「警察分局」,本法解釋及執行權限都掌握在各警察分局,除集會遊行法外無此體例。→證實台灣是警察國家? |
|
強制或自願報備 |
強制報備 §4、§8、§9
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萬以下罰鍰。§27 |
實際上還是「許可制」 1. 現行法未經許可集會遊行於警察第二次舉牌前解散則可免於處罰,雖有刑罰規定,但紅衫軍遊行被起訴立委法院均宣判無罪。依行政院版修正後,未報備者不用經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即警察局)就可直接罰5萬。 2. 行政院要求報備「目的、方式及起迄時間」,是否藉此事前審查集會遊行? 3. 「報備內容」規定繁雜,包括「預定參加人數」、「車輛、物品名稱及數量」等,這些報備不實也都罰5萬。 4. 行政院明文規定要取得「路權」、「使用權」才可報備,再加上應報備集會遊行「目的」,讓政府可藉由場地管理權事前限制集會遊行舉行,名為「報備」,實際上還是「許可」制。 5. 警察局認為報備內容不完備或不合法定程式可要求補正,未於期間內補正者視為未報備,罰5萬。 |
|
時間 |
五日前 §8 |
現行條文規定六天前申請,民間團體要求時間應縮短,行政院縮短一天應付。 |
|
禁制區及管制線 |
有,需於該機關劃定安全距離外,但無距離上限。 §6 新增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 §14 |
1. 行政院將現行條文特定機關週圍不得集會遊行—「禁制區」規定,修正為「安全距離」外得為之。但現行條文禁制區劃定範圍有50-300公尺距離上限,修正案卻把上限拿掉,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劃設,愈修愈後退。 2. 除了「安全距離」外,還新增警察局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管制線可強制排除、驅離。管制線如何劃設完全空白授權,就像去年陳雲林來台,管制線依警察自由裁量決定可無限擴大範圍,進入管制區就強制排除、驅離,讓陳雲林完全聽不到抗議聲音、完全看不到我國國旗。 |
|
增加實際負責人 |
未報備舉行集會遊行,實際負責人指發起人或主持人。§7 |
偶發性集會遊行誰才是「實際負責人」?行政院只是為了方便找到罰錢對象。 |
|
同一時地重複申請之處理 |
主管機關得於舉行前禁止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 §11 |
同一時間地點有重複申請就可「事前」禁止集會遊行,就如陳雲林來台時,國民黨利用執政優勢把經過地點全部搶先申請,則其他人完全無機會合法上街頭。 |
|
警方可否事前禁止、限制或變更集會遊行 |
可,足認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同時地或相鄰有集會遊行 §11、§12 |
即使已報備,警察局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或是有相同時間地點的申請案,都可以在事前禁止舉行,或是限制、改變你的集會遊行時間、地點。陳雲林來11月來,法律賦予警察局權限,要求你十二月再遊行。 |
|
警方有無命令解散權 |
有,於安全距離內遊行;使用暴力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雍塞交通。 §24 |
1. 維持現行法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權,更比現行條文增加集會遊行若「壅塞交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2.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罰五到十五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處罰至解散為止。 3. 加上其他規定,都是動輒處以罰款,是否意圖限制窮人上街頭? |
|
罰則 |
刪除特別刑罰,保留行政罰;另新增違反交通管制、妨害安寧之處罰。 §29 |
刪除特別刑罰,但增加多項行政罰。 ● 集會、遊行之舉行,不得壅塞交通。於主要交通幹道舉行之集會、遊行,應保留交通往來需要之道路。違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得命令解散。 ● 於夜間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使用足以妨礙安寧之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違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由警察機關裁罰,讓李漢卿取締噪音合法化!) ●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未親自在場主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