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影響




版本

行政院

影響

主管機關

集會遊行所在地之分局§3

主管機關在各「警察分局」,本法解釋及執行權限都掌握在各警察分局,除集會遊行法外無此體例。→證實台灣是警察國家?

強制或自願報備

強制報備 §4、§8、§9

 

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萬以下罰鍰。§27

實際上還是「許可制」

1.    現行法未經許可集會遊行於警察第二次舉牌前解散則可免於處罰,雖有刑罰規定,但紅衫軍遊行被起訴立委法院均宣判無罪。依行政院版修正後,未報備者不用經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即警察局)就可直接罰5萬。

2.    行政院要求報備「目的、方式及起迄時間」,是否藉此事前審查集會遊行?

3.    「報備內容」規定繁雜,包括「預定參加人數」、「車輛、物品名稱及數量」等,這些報備不實也都罰5萬。

4.    行政院明文規定要取得「路權」、「使用權」才可報備,再加上應報備集會遊行「目的」,讓政府可藉由場地管理權事前限制集會遊行舉行,名為「報備」,實際上還是「許可」制。

5.    警察局認為報備內容不完備或不合法定程式可要求補正,未於期間內補正者視為未報備,罰5萬。

時間

五日前 §8

現行條文規定六天前申請,民間團體要求時間應縮短,行政院縮短一天應付。

禁制區及管制線

有,需於該機關劃定安全距離外,但無距離上限。 §6

新增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 §14

1.    行政院將現行條文特定機關週圍不得集會遊行—「禁制區」規定,修正為「安全距離」外得為之。但現行條文禁制區劃定範圍有50-300公尺距離上限,修正案卻把上限拿掉,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劃設,愈修愈後退。

2.    除了「安全距離」外,還新增警察局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管制線可強制排除、驅離。管制線如何劃設完全空白授權,就像去年陳雲林來台,管制線依警察自由裁量決定可無限擴大範圍,進入管制區就強制排除、驅離,讓陳雲林完全聽不到抗議聲音、完全看不到我國國旗。

增加實際負責人

未報備舉行集會遊行,實際負責人指發起人或主持人。§7

偶發性集會遊行誰才是「實際負責人」?行政院只是為了方便找到罰錢對象。

同一時地重複申請之處理

主管機關得於舉行前禁止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 §11

同一時間地點有重複申請就可「事前」禁止集會遊行,就如陳雲林來台時,國民黨利用執政優勢把經過地點全部搶先申請,則其他人完全無機會合法上街頭。

警方可否事前禁止、限制或變更集會遊行

可,足認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同時地或相鄰有集會遊行

§11、§12

即使已報備,警察局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或是有相同時間地點的申請案,都可以在事前禁止舉行,或是限制、改變你的集會遊行時間、地點。陳雲林來11月來,法律賦予警察局權限,要求你十二月再遊行。

警方有無命令解散

有,於安全距離內遊行;使用暴力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雍塞交通§24

1.    維持現行法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權,更比現行條文增加集會遊行若「壅塞交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2.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罰五到十五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處罰至解散為止。

3.    加上其他規定,都是動輒處以罰款,是否意圖限制窮人上街頭?

罰則

刪除特別刑罰,保留行政罰;另新增違反交通管制、妨害安寧之處罰。 §29

刪除特別刑罰,但增加多項行政罰。

    集會、遊行之舉行,不得壅塞交通。於主要交通幹道舉行之集會、遊行,應保留交通往來需要之道路。違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得命令解散。

    於夜間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使用足以妨礙安寧之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違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由警察機關裁罰,讓李漢卿取締噪音合法化!)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未親自在場主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