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政治案件概述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人權之路2008版》編輯小組
引言:白色恐怖的政治案件林林總總,本文嘗試從數量、特色、類型、地區和領域分布、年代、刑期、受難年齡和省籍等面向,做一個簡要的陳述。
1.案件總數
台灣在白色恐怖時代(1949~1992),究竟有多少政治案件?迄今成謎。目前已知最重要的統計數據之一,是戒嚴期間(1949~1987)非現役軍人的刑事案件,有29,407件之多(1988.11.05法務部主任檢察官陳守煌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上報告)。這近三萬宗平民軍審的案件,應該包括盜賣軍油、貪污和重大刑案等;政治案雖可能佔大多數,但為數不詳。
另一方面,在二二八過渡到白色恐怖期間(1947~1949),以及解嚴到白色恐怖結束(1987~1992),前後數年之中政治案件仍層出不窮;許多軍人的政治案件,如規模龐大的海軍白色恐怖案、孫立人案等,也不在此數;此外還有許多用司法(如蓬萊島雜誌案)、行政(如許信良案、台大哲學系事件)等手段製造的政治案件,也應計入。
再則,許多人雖沒受審判,卻是政治受難者,包括逃亡(呂赫若、施儒珍)、軟禁(龔德柏、殷海光)、失蹤(許一君、施至成)、刑瘋刑死(許席圖、吳炳靈)、暗殺(陳文成案、林宅血案、江南案)、填海(澎湖案)、驅逐出境(Milo Thornberry牧師、渡田正弘)、列入黑名單(為數近千)等;除非進行地毯式調查,否則這類不在案內的受難者人數,永遠不得其解。
白色恐怖的受難者人數,有說是14萬或20萬以上(魏廷朝,1997),這是指受軍審的政治受難者,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此說可信。死亡人數,一般說法是兩、三千人以上,但也不是實際的統計數據。一份根據檔案管理局有案可稽的資料彙總整理的槍決名單(台灣游藝,2008),共列出1,059名死難者,這是關於台灣白色恐怖死難者迄今最詳細的資料,實際應遠多於此數。
事實上,白色恐怖是以恐怖手段震懾整個社會的統治,它的受害者非常廣泛(「人人心中有一個小警總」的名言確是定論),政治犯只是其中之一。這和二二八是同樣的情形,是研究白色恐怖案件的基本認知。
2.案件特色
1.與二二八的比較:
二二八受難者大多未經審判即被槍斃,白色恐怖受難者則在形式上經軍法審判之後槍斃、下獄。由於判決多建立在不實的指控上,因此白色恐怖案件比二二八多蒙上一層污名,更難究明和平反。
2.與現代刑法的比較:
白色恐怖案件和現代刑事案件同樣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但前者實為統治當局行政權之行使,而以法律包裝,後者才是司法權之行使;前者可用各種羅織手段入人於罪,屬「罪行擅斷主義」,與後者的「罪行法定主義」精神相違。
3.與現代辦案的比較:
現代辦案強調蒐集證據,白色恐怖案件強調羅織罪名;現代辦案審視犯罪的事實認定;白色恐怖審視案件的政治需要。因此後者有太多的「加工」成分,包括刑求和做案。
4.與SARS的比較:
白色恐怖案件的基本精神,是把不同的意識形態視為危險的瘟疫,把政治異己當作帶原者,因此撲滅、防堵、隔離的手法和對付疫情如出一轍。只要和嫌犯有接觸、聊天、共事、同學的,都有可能變成嫌犯。政治犯出獄後,仍被長期列管追蹤。
從道德和哲學的層次來看,政治案件最大的特色,是有罪的人迫害無罪的人。真正遂行大規模犯罪的是統治階層、國家機器;而被定罪的人,大部分是無辜百姓。統治者利用科技、法律,動員國家與社會資源,以現代文明為包裝,進行實為野蠻的迫害,這是白色恐怖留給人類歷史永恆的教訓。
表一:政治案件的主要來源(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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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
說明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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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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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班子自新 |
造成1950年代左翼人士被大舉逮捕。 |
省工委系列大案(如台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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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黨員自新 |
供出相關同志,通常是上項的漏網之魚。 |
麻豆案、鹿窟案及其餘波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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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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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治單位臥底 |
由專職或兼任特務(線民)提供情報。 |
高雄案、下營案、劉全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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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告密 |
同事檢舉同事、親友告發親友等。 |
傅煒亮案、吳乃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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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織(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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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旨做案 |
秉承層峰的旨意而入人於罪。 |
雷震案、孫立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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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做案 |
為了獎金或其他目的而入人於罪。 |
黃添樑案、李天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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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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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衍生(1) |
刑求逼供或謊言取供,從此人套出彼人。 |
基隆案、石玉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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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衍生(2) |
在辦此案時,意外發現彼案的線索。 |
蔡孝乾案、李建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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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轉化 |
將法律事件政治化或「擴大偵辦」。 |
美麗島案 |
註1:本表分類乃為了便於說明,其實很多案件的「偵破」原因複雜,交替運用數種來源。
註2:羅織是無所不在,是最惡質的部分。以上各項都有羅織情事,有的羅織人,有的編派案情和罪名。
3.案件類型
白色恐怖案件極為紛雜,很難完整分類。就官方的立場,大部分屬於所謂的「叛亂案」,其他還有違反出版法、違反選罷法等等名目;就案件的性質,則可粗淺分為左翼、台獨、其他三種類型。
左翼案件:
通稱為「匪諜案」,這是白色恐怖案件的最大宗,在不同年代有不同類型。1950年代的左翼案件(表二)以中共「省工委」系列為主,涉案者許多是共產黨員,以本省人居多,年齡層較低;1960年代以後的左翼案件,很多是清算在大陸時期有紅色背景的人士,稱為「潛匪案」,以外省人居多,年齡層較高。
1960~1970年代,另有少數沒有共產黨背景,純粹是思想左傾的案件,如陳映真案、成大共產黨案等,涉案者多是本省青年。1987年解嚴前後,隨著兩岸局勢鬆綁,許多人開始「偷跑」,因販賣中國出版品、走私中國貨而被判刑,如郭樹魁、林關民、陳勝男等,涉案者多為台灣商人。此外整個白色恐怖期間,還有很多過去沒有紅色背景、現在沒有共黨身份、思想也不左傾、行動也不「資匪」、純粹被構陷出來的「匪諜案」,如雷震案、孫立人案等。
即使在「省工委」系列中,也有極多涉案者一點也不左傾,只因和主犯有過接觸,就被羅織成案;案子越大,「湊案」的情況越嚴重。簡單來說,左翼系列呈現兩極化差異:有真的組織、真的匪諜和真的犯行(如吳石案),但也有全部指控皆屬子虛烏有的假案,如澎湖案。
台獨案件:
台獨案件起源甚早,真正大行是1950年代後期以後,當時左翼份子已被撲滅殆盡,台獨人士儼然接力登場,並在往後三十年成為政治案件主流之一。台獨案件雖然延續不斷,大案幾乎都發生在1960年代,如蘇東啟案、台獨地委會案、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等;其他年代規模較小。
台獨案可分島外誘發(表三)和島內自發兩種類型,前者又有廖文毅、史明、台獨聯盟三個系統。廖文毅的「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影響早期台獨運動甚大,史明的「獨立台灣會」走地下革命路線,一旦破獲,判刑都比較重。這兩個系統的地緣都在東京,到了1970年台獨聯盟成立後,更擴及到美國。1960年代以後,島內自發的台獨運動逐漸成熟,來自美、日台獨組織的影響力也不像前一階段那麼強大。
島內自發是台獨案件的主流,案情不一、類別複雜,展現草根的特色。從理論(彭明敏案)、組織(飛虹會案)到革命(蘇東啟案)各階段都有。和左翼案件比較,台獨案判刑仍重,死刑較少;此外,台獨案的涉案者很少不持台獨主張,不像左翼案有太多人不是「匪諜」。
國民黨當局有很長的時間避談台獨,僅宣稱是中共陰謀,使這種本質上反共的政治主張常被指控和中共掛勾。這種情形到美麗島事件以後,因為台獨思想逐漸公開談論,當局掩蓋不住,才有根本的改變。
其他案件:
以行政懲戒和司法審判遂行的政治案件屬於此類。前者如前桃園縣長許信良被停職、殷海光及台大多位哲學系教授不獲續聘;後者如《蓬萊島雜誌》的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被控誹謗馮滬祥;《自由週刊》創辦人鄭南榕、前國代候選人劉峰松及前市議員林正杰被控違反選罷法、「六一二事件」謝長廷、洪奇昌、江蓋世被控聚眾妨害公務等。
省思白色恐怖案件有兩個層次:第一,受難者有沒有如官方所說,參加「叛亂」組織或活動?第二,即使真的有參加,是不是構成犯罪?從人權的角度來看,第二項才是重點。不管參加左翼組織或台獨活動,都有特殊的時代背景使然;只要不是出以暴力、脅迫手段,都不應以犯行視之,何況根本沒有參加。
表二:1950年代中共(親共)組織及其政治案件(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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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或親共組織 |
案件舉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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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委(註2) |
台北案、基隆案、台中案、台南案、高雄案、學委案、簡吉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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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盟(註3) |
廖學銳案、宋孟韶案、王再龔案、許宜卿案、曾文章案、李阿春案、阮英明案、莊水清案、方金水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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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 |
洪國式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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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部 |
蘇藝林案、陸效文案、于凱案、詹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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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局 |
王耀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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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局 |
黃胤昌案、梁錚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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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局 |
黃蔭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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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軍區 |
戴龍案、何世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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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單位 |
福建省台灣工作委員會(陳力群案、李里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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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格別烏(GPU) |
汪聲和案。 |
表三:台獨案件島外誘發三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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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外系統 |
案件舉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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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廖文毅) |
台灣再解放聯盟案、台獨地委會案、同心社案、蔡寬裕案、海軍台獨案、黃埔軍校台獨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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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台灣會(史明) |
鄭評案、溫連章案、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等(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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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建國聯盟(WUFI) |
王幸男案、陳深景案、莊國銘案、小林正成案等。 |
註1:據國安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二輯整理,不過該案是否與該組織真有關聯?抑或特務編造?是另一值得釐清的問題。本表只有省工委和台盟系列以本省人涉案居多,其他都是外省案。
註2:全名為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1946年在華東局的指導下成立,領導幹部為蔡孝乾、陳澤民、洪幼樵、張志忠等人。黨員數最多時有900多人(1950年5月),在全台各地設有工作委員會、支部和小組等,是台灣史上最大的左翼組織。
註3:全名為「台灣民主自治同盟」,1947年由謝雪紅、楊克煌、蘇新等人在香港成立。但無證據顯示,台盟系列的政治案件與台盟有實際的關係。有可能是部份人士打著台盟的旗號發展組織,也有可能出於特務的編造。
註4:「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是1960年代的台獨大案之一,被捕人數多達274人。該案雖然自島外誘發,卻在島內壯大。島外影響單位包括「獨立台灣會」與「台灣青年獨立聯盟」(台獨聯盟日本本部的前身)。
4.案件分布
地區分布
白色恐怖的政治案件分布極廣,沒有一個縣市不是災區(表四),甚至阿里山、角板山等山區也受到波及。許多地圖上不起眼的窮鄉僻壤,如汐止鹿窟、樹林三角埔、鶯歌烏塗窟、三義魚藤坪、台中白毛山和竹仔坑、南化後堀等,都是白色恐怖的重要場景。
各縣市的案件也反映其地域特色,例如台北有很多以知識份子為主的案件,桃園、台南有很多農民案件;高雄有工運案件,金、馬的案件則與軍人有關。此外,白色恐怖也滲入各大型公民營機構,像台電、台糖、台鐵、台火、台泥、中油、大同、唐榮、郵政管理局、電信管理局等。全台各級學校,尤其歷史較久的,教員或校友受難的例子更不勝枚舉。
表四:各縣市代表性政治案件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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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
案件舉要 |
年份 |
判刑(只列較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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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蘇藝林案 |
1950 |
19人死刑,10人10~15年 |
|
台北市工委會案 |
1950 |
15人死刑,31人10~15年 |
|
|
學生工委會案 |
1950 |
11人死刑,27人10~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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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全禮案 |
1949 |
9人死刑 |
|
|
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 |
1967 |
13人8~15年 |
|
|
台北縣 |
鹿窟基地案 |
1952 |
30多死1無期,74人8~15年 |
|
基隆市 |
基隆市工委會案 |
1949 |
7人死刑,7人10~15年 |
|
桃園縣 |
張旺案 |
1951 |
12人死刑,13人1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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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竹東水泥廠案 |
1951 |
8人死刑 |
|
新竹市 |
鄭秋徒案 |
1951 |
5人死刑,5人12~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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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曾文章案 |
1950 |
3人死刑,20人13年 |
|
台中縣 |
大甲案 |
1951 |
18人死刑,11人10〜15年 |
|
台中市 |
台中地區工委會案 |
1950 |
7死12無期,30人10~12年 |
|
彰化縣 |
陳混淪案 |
1950 |
5人死刑,11人10年 |
|
南投縣 |
洪麟兒案 |
1950 |
6人死刑,11人12年 |
|
雲林縣 |
蘇東啟案 |
1961 |
4人無期,29人5~15年 |
|
台獨地委會案 |
1962 |
2人無期,10人5~15年 |
|
|
嘉義市 |
曾木根案 |
1952 |
9死1無期,6人5年 |
|
嘉義縣 |
李瑞東案 |
1952 |
3人死刑,7人7~12年 |
|
台南市 |
台南市工委會案 |
1950 |
10人死刑,10人10~15年 |
|
台南縣 |
李武昌案 |
1952 |
16人死刑 |
|
麻豆案 |
1950 |
3死9無期,14人10~15年 |
|
|
高雄市 |
高雄工委會案 |
1949 |
7人死刑,14人10年 |
|
美麗島事件 |
1979 |
1人無期,29人4~14年 |
|
|
高雄縣 |
曾維成案 |
1955 |
7人死刑,4人10~12年 |
|
屏東縣 |
高草案 |
1951 |
3人死刑,4人10年 |
|
宜蘭縣 |
羅東紙廠案 |
1952 |
7人死刑,8人12~15年 |
|
花蓮縣 |
楊錦順案 |
1952 |
1人3年6月,2人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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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
泰源監獄案 |
1970 |
5人死刑,1人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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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澎湖案 |
1949 |
7人死刑,不詳人數被填海虐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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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 |
林敏雄案 |
1954 |
20人死刑 |
|
馬祖 |
陳明貴案 |
1954 |
2人死刑 |
領域分布
白色恐怖涵蓋各領域(表五):黨、政、軍、公、教……一直到遙遠的海外,恐怖高壓無所不在。表四是對各領域的政治大案,粗淺列舉一二例;若要詳細舉例,則光是在白色恐怖被判刑的新聞人員,就有一長串名單(表六),這還不包括被調職、撤職或受其他行政處分的例子。白色恐怖災情的廣泛,可依此類推。
表五:各領域代表性政治案件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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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 |
案件舉要 |
年份 |
受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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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 |
吳國楨事件 |
1954 |
台灣省主席吳國楨被撤職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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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 |
海軍案 |
1950年前後 |
受難人數逾千,詳情仍待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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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立人案 |
1955 |
牽連300多人,35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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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 |
鄭臣嚴案 |
1950 |
6人死刑,3人15年 |
|
許振庠案 |
1950 |
5人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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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界(詳見表六) |
林振霆案 |
1957 |
1人無期,2人5~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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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 |
熊琰光案 |
1953 |
6人死刑,1人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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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 |
台大哲學系事件 |
1972~1975 |
8名教員被誣陷罪名,不獲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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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
高一生案 |
1950 |
6死1無期,2人12~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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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 |
陳行中案(軍監) |
1953 |
15人死刑,1人病死,30人刑滿繼續感訓 |
|
陳華案(綠島) |
1953 |
14人死刑,4人刑滿繼續感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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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務 |
蔣海溶案 |
1966 |
2無期,3人5~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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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 |
江南案 |
1984 |
江南(劉宜良)被人暗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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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界 |
受迫害的名單包括:電影導演白克(槍決)、劇作家簡國賢(槍決)、詩人藍明谷(槍決)、李張瑞(槍決);作家朱點人(槍決)、王碧樵(槍決)、呂赫若(死於逃亡);畫家陳榮燦(槍決);樂師陳深景(無期);詩人柯旗化(17年)、作家楊逵(12年)、柏楊(12年)、影星楊渭溪(12年)、廣播人崔小萍(12年);詩人曹開(10年)、作家陳映真(7年)、李敖(5年餘)、王拓(5年)、陳列(4年8月)、楊青矗(4年)、葉石濤(3年)、王白淵(3年);舞蹈家蔡瑞月(感訓)等,另有多人列入海外黑名單(參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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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白色恐怖被槍決與囚禁的新聞人員(部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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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 |
職銜 |
受難情形 |
|
黃榮燦 |
人民導報畫刊主編 |
死刑 |
|
童 常 |
新生報副總編輯 |
死刑 |
|
嚴明森 |
國語日報社編輯 |
死刑 |
|
馬學樅 |
國語日報校對 |
死刑 |
|
江 流 |
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組長 |
死刑 |
|
溫幹群 |
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 |
死刑 |
|
徐淵琛 |
中外日報記者 |
死刑 |
|
蔡鐵城 |
台中民聲日報記者 |
死刑 |
|
丁開拓 |
高雄市民風報社記者 |
死刑 |
|
鄒 曙 |
掃蕩報外勤記者 |
死刑 |
|
林庚盛 |
掃蕩報霧峰分社業務員 |
死刑 |
|
洪振益 |
基隆民鐘日報桃園分社業務員 |
死刑 |
|
紀坤淮 |
新生報試用科員 |
死刑 |
|
陳明琦 |
全民民主經濟三報校對 |
死刑 |
|
王石頭 |
公論報推銷員 |
死刑 |
|
呂赫若 |
左翼刊物光明報主編 |
逃亡死亡 |
|
沈嫄璋 |
新生報黨政記者 |
獄中自殺 |
|
單建周 |
新生報撰述委員 |
自殺 |
|
陳其昌 |
公論報顧問 |
無期 |
|
林振霆 |
基隆民眾日報編輯 |
無期 |
|
李荊蓀 |
大華晚報董事長 |
無期 |
|
呂建興 |
中國時報台南分社僱員 |
無期 |
|
袁錦濤 |
合眾社與法新社記者 |
17年 |
|
姚勇來 |
台灣新生報社編輯主任 |
15年 |
|
徐 瑛 |
非洲模里斯中央日報總編輯 |
15年 |
|
廖天欣 |
台中民聲日報助理編輯 |
13年 |
|
宋瑞臨 |
新生報駐彰化特派員 |
12年 |
|
雷 震 |
自由中國創辦人 |
10年 |
|
張金策 |
台灣政論副總編 |
10年 |
|
黃 華 |
台灣政論副總編 |
10年 |
|
黃胤昌 |
台中民聲日報總編輯 |
10年另案死刑 |
|
唐達聰 |
台中民聲日報編輯 |
10年 |
|
林宣生 |
台中民聲日報編輯 |
10年 |
|
高慶豐 |
公論報記者 |
10年 |
|
林克明 |
公論報記者 |
10年 |
|
邵水木 |
公論報會計課課長 |
10年 |
|
周 西 |
徵信新聞社編輯 |
10年 |
|
顏東明 |
新生報高雄分社課員 |
10年 |
|
程之行 |
高雄新聞報記者 |
10年 |
|
崔小萍 |
資深廣播人 |
10年 |
|
王沿津 |
東京新聞社駐台特派員 |
10年 |
|
張化民 |
自立晚報記者 |
10年 |
|
路世坤 |
新生報地方通訊組主任 |
8年 |
|
徐瀚波 |
新生報董事會秘書 |
8年 |
|
龔德柏 |
前南京日報社長 |
7年 |
|
鍾平山 |
台中新生報辦事處主任 |
7年 |
|
朱傳譽 |
國語日報編輯 |
6年6月 |
|
傅 正 |
自由中國主編 |
6年 |
|
倪師壇 |
公論報總主筆 |
6年 |
|
黃毅辛 |
公論報記者 |
5年 |
|
俞 棘 |
中華日報副總主筆 |
5年 |
|
戴獨行 |
中華日報記者 |
5年 |
|
馬之驌 |
自由中國社經理 |
5年 |
|
林 斌 |
南光雜誌發行人 |
5年 |
|
蕭 楓 |
掃蕩報採訪主任 |
2年 |
|
陳 香 |
花蓮更生報社總編輯 |
2年 |
|
王光熹 |
中央日報採訪主任 |
1年6月 |
|
阮景壽 |
公論報編輯 |
1年1月 |
|
李 望 |
台灣日報編輯 |
感訓3年 |
|
于長庚 |
菲律賓華僑商報總編輯 |
感訓2年 |
|
童軒蓀 |
時報雜誌創辦人 |
感訓3月 |
|
李福祥 |
公論報副總編 |
3月 |
5.年代˙刑期˙年齡˙省籍分析
雖然白色恐怖政治案件的總數不明,因此相關的統計分析也難以定論,但仍有若干資料可當作參考指標:一是2005年7月31日,國防部呈給陳水扁總統之《清查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的專案報告(下文簡稱《清查報告》)。共清查該部所管理的叛亂、匪諜、資匪案件檔,1945~1994年的統計,合計27,350人;扣除重複情形(例如同一人在初審、覆判、執行過程都有列入),實得16,132人。就其檔案來源來看(表七),無法確定是否包括調查局部分。調查局和警總一樣,是製造政治案件的另一大系統(表八)。以司法包裝的政治案件亦不在此列。
第二個參考指標,是「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針對已通過補償人數的統計(以下簡稱《基金會統計》)。該基金會是以《清查報告》的資料為基礎,進行調查研究。但因補償作業仍在進行中,目前僅得6千多人資料。
第三個參考指標,是已故的政治受難者王康旻(1927~2007)針對國安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一、二輯(李敖出版社,1991)所列的162案、1647名的年齡、省籍統計(以下簡稱《王康旻統計》)。雖然資料範圍更小,但年齡、省籍統計是前二項所沒有的,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表七:《清查報告》檔案來源
|
單位 |
陸軍 總部
|
海軍 總部 |
空軍 總部
|
聯合後勤 司 令 部 |
後備 司令部(註:前身為警總)
|
憲兵 司令部
|
軍事情報局
|
新店監獄
|
軍法司 |
總 計 |
|
人數 |
513 |
406 |
156 |
257 |
15760 |
29 |
65 |
5,788 |
4,376 |
27,350 |
資料來源:國防部《清查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專案報告,2005.07.31,引自邱榮舉、謝欣如《戰後台灣客家政治菁英與白色恐怖政治事件》,2007
表八:調查局偵破叛亂案件統計(1960s~1970s)
|
年份 |
偵破案件 |
獲案人數 |
|
1964~1971 |
825 |
|
|
1974 |
134 |
173 |
|
1975 |
124 |
186 |
|
1976 |
84 |
131 |
|
1977 |
74 |
85 |
|
1978 |
97 |
119 |
|
1979 |
61 |
87 |
資料來源:調查局《要案紀實》
年代分布
根據《清查報告》的逐年統計(表九),可以明顯地看出,1950年代是政治案件的高峰,佔該報告涵蓋期間(50年)總數的6成;光是1950年一年的案件人數,就超過1960年代的總合。其次是1980年代,佔17%,這和當時社會力解放,民間大規模抗爭有關;也和許多人「偷跑」,走私或販賣中國產品、收聽中共廣播有關。1960、1970年代則又其次。
表九:《清查報告》案件人數逐年統計
|
年份 |
人數 |
年份 |
人數 |
年份 |
人數 |
|
1940年代 |
|
1960年代 |
|
1980年代 |
|
|
1945 |
2 |
1960 |
358 |
1980 |
438 |
|
1946 |
8 |
1961 |
172 |
1981 |
311 |
|
1947 |
62 |
1962 |
253 |
1982 |
146 |
|
1948 |
114 |
1963 |
230 |
1983 |
512 |
|
1949 |
212 |
1964 |
132 |
1984 |
600 |
|
小計 |
398 |
1965 |
129 |
1985 |
571 |
|
1950年代 |
|
1966 |
115 |
1986 |
164 |
|
1950 |
1882 |
1967 |
146 |
1987 |
104 |
|
1951 |
1494 |
1968 |
145 |
1988 |
2 |
|
1952 |
1419 |
1969 |
164 |
1989 |
2 |
|
1953 |
1454 |
小計 |
1844 |
小計 |
2850 |
|
1954 |
1018 |
1970年代 |
|
1990年代 |
|
|
1955 |
617 |
1970 |
150 |
1990 |
2 |
|
1956 |
567 |
1971 |
160 |
1991 |
1 |
|
1957 |
370 |
1972 |
199 |
1992 |
1 |
|
1958 |
387 |
1973 |
154 |
1993 |
2 |
|
1959 |
270 |
1974 |
123 |
1994 |
24 |
|
小計 |
9478 |
1975 |
141 |
小計 |
30 |
|
|
|
1976 |
134 |
總計 |
16132 |
|
|
|
1977 |
101 |
|
|
|
|
|
1978 |
193 |
|
|
|
|
|
1979 |
177 |
|
|
|
|
|
小計 |
1532 |
|
|
資料來源:同表六
判決比例
在判決比例方面,國防部的《清查報告》只列舉死刑、徒刑、感化、無罪、其他等項(表十),其他細節闕如。《基金會統計》做得比較完整(表十一)。若再扣除其中第9項,可得出經過審判後的政治案件刑期比例圖(表十二)。從表六可看出,10年以上的重刑判決比例高達4成;若將感訓(通常3年)算進去,則有高達99%的被告一旦被審判,最少就要失去3年自由。可見政治案件的苛酷程度。
表十:《清查報告》判決人數比例
|
刑期 |
人數 |
百分比 |
|
死刑 |
1,226 |
7.59% |
|
徒刑 |
5,849 |
36.26% |
|
感化 |
2,205 |
13.67% |
|
無罪 |
1,056 |
6.55% |
|
其他(不起訴或簽結) |
5,796 |
35.93% |
|
總數 |
16,132 |
100% |
資料來源:同表六
表十一:《基金會統計》刑期統計表(1)(資料日期:2007.09.30)
(註:此處所謂的「案件」是指「人」)
|
|
刑期 |
案件數 |
百分比 |
|
1 |
死刑 |
703 |
10.87% |
|
2 |
無期徒刑 |
57 |
0.88% |
|
3 |
15年以上未滿20年 |
415 |
6.42% |
|
4 |
10年以上未滿15年 |
1266 |
19.58% |
|
5 |
5年以上未滿10年 |
1095 |
16.93% |
|
6 |
未滿5年 |
594 |
9.19% |
|
7 |
感化(訓)教育 |
1385 |
21.42% |
|
8 |
無罪且未執行感化(訓)教育 |
79 |
1.22% |
|
9 |
其他 |
872 |
20.68% |
|
|
合計 |
6466 |
100% |
|
其他:態樣主要有1.不付軍法審判;2.不起訴處分;3.公訴不受理;4.免訴;5.免刑;6.單純限制人身自由者。 |
|||
製表: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表十二:《基金會統計》刑期統計表(2)(資料日期:2007.09.30)
(扣除表五的第9項,也就是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政治案件)
|
|
刑期 |
案件數 |
百分比 |
|
1 |
死刑 |
703 |
12.57% |
|
2 |
無期徒刑 |
57 |
1.02% |
|
3 |
15年以上未滿20年 |
415 |
7.42% |
|
4 |
10年以上未滿15年 |
1266 |
22.63% |
|
|
小計:10年以上的重刑比例 |
2441 |
43.64% |
|
5 |
5年以上未滿10年 |
1095 |
19.57% |
|
6 |
未滿5年 |
594 |
10.62% |
|
7 |
感化(訓)教育 |
1385 |
24.76% |
|
|
小計:感訓及有罪判決的比例 |
5515 |
98.59% |
|
8 |
無罪且未執行感化(訓)教育 |
79 |
1.41% |
|
|
合計 |
5594 |
100% |
製表:李禎祥
年齡比例
根據《王康旻統計》(表十三),年齡在35歲以下者高達8成,說明白色恐怖的受難者以青年為主。雖然該表所根據的國安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以1950年代左翼案件為主,但1960年代以後的主流:台獨案件也是青年居多,變動幅度應該不大。
表十三:《歷年辦理匪案彙編》受難年齡比例
|
年齡層 |
人數 |
% |
累積 |
累積% |
|
17~20 |
73 |
4.4 |
73 |
4.4 |
|
21~23 |
237 |
14.4 |
310 |
18.8 |
|
24~26 |
314 |
19.1 |
624 |
37.9 |
|
27~29 |
297 |
18.0 |
921 |
55.9 |
|
30~32 |
218 |
13.2 |
1139 |
69.2 |
|
33~35 |
148 |
9.0 |
1287 |
78.1 |
|
36~38 |
97 |
5.9 |
1384 |
84.0 |
|
39~41 |
77 |
4.7 |
1461 |
88.7 |
|
42~44 |
62 |
3.8 |
1523 |
92.5 |
|
45~47 |
44 |
2.7 |
1567 |
95.1 |
|
48~50 |
32 |
1.9 |
1599 |
97.1 |
|
51以上 |
45 |
2.7 |
1645 |
99.9 |
|
未載 |
2 |
0.1 |
1647 |
100.0 |
|
合計 |
|
|
1647 |
100.0 |
製表:王康旻
省籍比例
白色恐怖的政治犯究竟是外省人多,還是本省人?目前沒有定論。根據《王康旻統計》(表十四),本省籍與外省籍比例為3:1。但因該書以省工委系統為主,受難者多是本省人。如果加上大規模的外省案,如澎湖案、海軍案、孫立人案、潛匪案等,數字便會大幅變動。但可確定的是,外省政治犯所佔的比例,大於本省族群。
表十四:《歷年辦理匪案彙編》受難者省籍比例
|
地區 |
人數 |
% |
|
東北 |
11 |
0.7% |
|
華北 |
85 |
5.2% |
|
華中 |
161 |
9.8% |
|
華南 |
136 |
8.3% |
|
台灣 |
1245 |
75.6% |
|
合計 |
1638 |
100.0% |
製表:王康旻
台灣政治犯之最
就目前已知的資料統計如下:
◎監禁最久的政治犯:台南麻豆案的林書揚、李金木,都坐了34年6個月牢(1950.6.1~1984.12.17)。
◎軟禁最久的政治犯:西安事變的張學良,被軟禁54年(1937~1991)之久,在台期間軟禁於新竹和北投。全程在台灣軟禁的,以孫立人的33年最久(1955~1988)。
◎年齡最大的政治犯:台北農民黃萬言,67歲以「藏匿叛徒罪」被捕,服刑12年,出獄時已近八旬。
◎年齡最小的受刑人:一些懷孕的女犯在服刑期間產子,嬰兒跟著母親坐牢,有些到十幾歲才出獄。
◎年齡最大的死刑犯:桃園大溪農民莊新祿,因藏匿要犯林元枝等人,1952年被槍決,死時68歲。
◎年齡最小的死刑犯:多名19歲青年死於刑場,包括澎湖案3名流亡學生張世能、明同樂、王光耀。未經審判而被暗殺的不在此數。
◎死刑最多的案件:1954年發生在金門,林敏雄等20名台灣籍陸軍兵員被控「投降叛徒」而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最多的案件:1950年的台中案,12人被判無期徒刑,包括一位女性張彩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