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白色恐怖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人權之路》編輯小組
一個政治犯是怎樣形成的
引言:本文從政治案件的形成背景和過程,對台灣的政治迫害體制做一個簡要陳述。為了行文方便,統一以「政治犯」一詞指稱政治受難者。
1.大難時代――世界史的極端年代
台灣戰後白色恐怖的形成,和當年的時代背景密不可分。簡單來說,可以從台灣史、中國史、世界史三個脈絡來看:
台灣史:鎮壓與反抗的歷史循環
台灣四百年史的主軸,就是殖民帝國來來去去,台灣人不斷被鎮壓,也不斷起而反抗。反抗已成為一種傳統,代表人民對出頭天的渴望。日本時代末期發展成熟的左翼反對運動,延伸到1950年代全面鎩羽;二二八大屠殺和美麗島大逮捕引爆的反抗能量,則在往後幾十年不斷蓄積發酵,貫穿白色恐怖以至於今。
中國史:史上最強的恐怖統治
秦以後的中國歷史主軸,就是專制政權興亡更替,槍桿子出政權;國民黨政權因戰而生,以戰而壯,具有軍事、獨裁、右翼三大特色;它所培植的特務勢力則吸收中、蘇、德、美各國特點,並進行意識型態的誅滅戰,規模和慘酷更甚歷代。台灣的白色恐怖乃移植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的統治手段,又因戒嚴的持久而不斷深化。
世界史:紅色恐怖與白色恐怖的對壘
二次戰後,以美、蘇為首的右翼和左翼兩大集團,在冷戰世局中長期對峙。美國在全球支持、扶植右翼軍事獨裁政權,包括兩蔣領導的國民黨政權。這些政權厲行「白色恐怖」,和蘇聯與鐵幕國家的「紅色恐怖」同為20世紀蔓延全球的恐怖現象;台灣的特殊性在於,它融合了法西斯、共產黨、中國帝王時代三種恐怖統治之長。
表一:日治時代台灣三大文鬥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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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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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04台灣共產黨 |
1929.02及1931.06遭搜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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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06台灣農民組合 |
1929.02遭大搜捕,逐漸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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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01新文協 |
1931.06遭大搜捕,活動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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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02台灣工友總聯盟 |
1931以後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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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07台灣民眾黨 |
1931.02被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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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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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10台灣文化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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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12新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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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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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
1934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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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08台灣地方自治聯盟 |
1937主動解散 |
表二:冷戰期間,美國扶植或支持的第三世界右翼獨裁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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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 |
拉丁美洲(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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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李承晚 |
1948~1960 |
尼加拉瓜蘇慕薩家族 |
1936~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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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朴正熙 |
1961~1979 |
瓜地馬拉軍政府 |
1966~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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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全斗煥 |
1980~1988 |
古巴巴蒂斯塔 |
1940~1944,1952~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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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蔣父子(註2) |
1945~1988 |
海地杜華利父子 |
1957~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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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馬可仕 |
1962~1986 |
薩爾瓦多軍政府 |
1979~1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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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越吳廷琰 |
1955~1963 |
巴西軍政府 |
1964~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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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蘇哈托 |
1967~1998 |
阿根廷軍政府 |
1976~1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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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巴勒維 |
1941~1979 |
智利皮諾契特 |
1973~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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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
巴拉圭史托斯納爾 |
1954~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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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白人政權 |
1948~1991 |
烏拉圭軍政府 |
1973~1985 |
註1:美國在拉丁美洲支持的獨裁政權非常多,限於篇幅,只列舉部份。
註2:1950~1965年美國對台灣的經濟援助約15億美元,1949~1972年的軍事援助約25億美元。
表三:鐵幕國家三大人權壓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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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 |
人權壓迫的顛峰期 |
罹難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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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毛澤東 |
文化大革命(1966~1976) |
2000萬人以上(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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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史達林 |
1930年代~1953 |
1000萬~2000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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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柬波布(註2) |
1975~1978 |
200萬~300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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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另有2000萬~5000萬人因1950年代後期「大躍進」錯誤政策導致的飢荒而餓死。 註2:奉行毛澤東路線的共黨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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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戰時法制――戒嚴˙動員˙戡亂
這是決定台灣戰後半世紀命運的六字魔咒。1949年從中國敗退來台的國民黨政權,將台灣納入國共內戰的「動員」架構下,移植大陸時期的「戡亂」體制,並實施世界最久的軍事「戒嚴」。這種一切從戰爭考量的國家定位,使台灣戰後的法治建設,與民主國家背道而馳;而外來政權以中國正統自居,全盤移植大中國意識型態,並實行種種「去台灣化」政策,更加深族群對立與內部衝突。
這些措施,導致台灣長期處於「非常」和「臨時」的狀態下,無法推行民主憲政和國家正常化。因撲滅左翼而釀成匪諜案(如省工委案),因國家定位不當而釀成台獨案(如彭明敏案);因伸張極權而迫害民主人士(如雷震),更因濫捕與株連無辜,使冤錯假案多如牛毛。
表四:台灣戰後三大非常法制(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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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法制 |
法源 |
特色 |
代表性法規(略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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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制 |
戒嚴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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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戒嚴時期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戒嚴時期郵電檢查實施辦法》、《戒嚴時期戶口臨時檢查實施辦法》等(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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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動員法制 |
國家總動員法(1942~2004) |
管制經濟、媒體、通訊、集會、結社,授權政府發布各種行政命令,限制剝奪人民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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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幣、黃金自由買賣的有關金融措施辦法》、《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金銀外幣及新台幣限制辦法》、《取締匪偽物品辦法》、《總動員物資徵購徵用辦法》、《工業動員辦法》、《動員時期電信監察實施辦法》、《戡亂時期國片處理辦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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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法制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8~1991) |
凍結憲法,紊亂法制。以「動員戡亂」為擋箭牌,制定各種危害自由人權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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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等(註三)。 |
主要參考資料來源:林山田《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1995)、李鴻禧《中華民國憲法的病理病癥》(2000)
註一:除了這三大非常法制外,還有兩個較次要的「戰時」與「非常時期」法制。前者如《戰時軍律》、《戰時禁制品條例》、《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等;後者如《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非常時期公務員考績條例》等。
註二:「戒嚴」系的法令有一大特色:都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而是由警備總部、保安司令部、國防部等機關公佈的「辦法」或「條例」;換言之,都是軍特立法。
註三:以「動員戡亂」為適用要件的法規名目繁多,1991年為了因應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國民黨專案小組統計,待廢止或修訂的法規即有150種之多。
3.獨裁統治――全面改寫遊戲規則
國民黨政權能在台灣長期統治的最大因素,在於全面建立為自己量身訂做的遊戲規則。這是透過大屠殺和大逮捕以立威,透過三大非常法制以佈局,透過軍警特務力量以監控,透過媒體和教育以潛移默化。這種遊戲規則,處處反映中國的宮廷政治特色,以及軍閥的思維邏輯。而「反共抗俄」只是包裝它的神話。
這種遊戲規則造成許多世界級怪現象:平民受軍法審判、軍人執行思想言論檢查、特務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凌駕法律和憲法之上、平民得不經審判送往勞改、警察得以逕行關人14天、軍人強迫入黨、黨庫通國庫等等。當然還包括半世紀不改選的國會議員,以及終身連任的兩位蔣總統。這些遊戲規則都是用「非常」來取代「正常」,誰敢提出挑戰,誰就是政治犯的候選人。
4.資訊封鎖――打造一個愚民世界
台灣曾有相當長的時間,嚴厲封閉資訊。1947年二二八大舉查封報社和槍決媒體人、1949年嚴禁私設廣播電台、1950年實施報禁並禁止人民出國探親旅遊,以及特務機關的郵電和新聞檢查等,當然還有黑名單。這一切使台灣變成一個鎖國,嚴密過濾特定的人和資訊,不能進來,也不能出去。
資訊封鎖便於推行愚民政策,也便於關起門來打壓異己;被打壓的異己難以獲得被洗腦的社會的關懷,只能在邊緣底層掙扎求生。隔離和疏離正是製造政治犯的最好環境。
5.共犯結構――人權迫害制度化
台灣的人權迫害是制度性的,政治犯「生產規模」之大猶如工業,這得力於龐大的共犯結構,因篇幅有限,以下著重在政治人權方面,並且只做重點和局部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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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單位 |
主要共犯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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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 |
台灣人權迫害的「主犯」。以下絕大部分迫害人權的情形,該黨都要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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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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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
兩位蔣總統實施獨裁統治;蔣介石並任政治案件最後審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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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 |
政治案件幕後第二層審判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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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 |
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為全國最高特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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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
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讓總統不斷連任和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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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所轄的保安司令部、警備總部、調查局、國防部保密局逮捕和刑求政治犯;保安司令部和警總軍法處審判政治犯;警總和國防部的監獄囚禁和勞改政治犯;國防部軍法局是政治案件幕後第一層審判單位;新聞局箝制新聞自由,禁書、禁歌、禁演;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執行黑名單作業;教育部配合當局灌輸特定意識型態;外交部情報司蒐集海外黑名單;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對軍隊進行思想統御;內政部警政署和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蒐集情資與配合逮捕。此外,警備總部是全方位的人權迫害執行者,從檢查(思想言論)、查禁(創作與出版)到製造(政治案件)無所不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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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
通過許多惡法,使統治者得以遂行種種迫害人權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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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
配合假借司法程序進行的政治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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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
對公務人員迫害人權的行為坐視不管,不予糾舉彈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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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 |
對侵犯人權的違憲法令不予警告和宣告,甚至做出有利於侵犯人權的解釋,如釋字第68號、10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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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社會各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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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 |
配合執行中央交辦的侵犯人權政策。幫助當局作票買票。另各級政府設有人二室,隸屬調查局,對所有員工進行思想監控。軍公教各單位對於政治犯的家屬有明顯的歧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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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單位 |
跟監、逮捕、刑求與拘留政治犯,並在政治犯出獄後持續監控和刁難。此外,對許多人依《違警罰法》濫行羈押,或以「流氓」之名不經審判送往勞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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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 |
灌輸黨國思想和法西斯意識型態,製造以當權者的價值取向為依歸的學生,導致台灣社會長期漠視人權迫害。強迫學生入黨是家常便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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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 |
美化統治當局,醜詆政治異己,傳播欺騙人民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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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界 |
許多知識份子和統治當局呼應,文過飾非,打擊異己;例如提倡「惡法亦法」,或主張政治案件是單純的法律事件等,使公義人權無由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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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面 |
主要是無所不在的線民和告密者(見下章)。 |
6.特務橫行――彌天蓋地的恐怖網路
殺人如麻的特務機關系出多門,兇殘程度不亞於明代東、西廠。蔣介石來台後,仍倚賴特務遂行恐怖統治,特務權力空前擴張, 1958年以後的「警總」(軍、警、特三合一怪物)時代達到最高峰(註1)。
這些特務在大陸時代聽命於蔣介石,到了台灣,由蔣經國整頓和統一指揮,以此累積接班的本錢。蔣經國任特務頭子期間,掀起白色恐怖狂潮,是台灣人權史最黑暗的一頁。
在「專職特務」之外,還有許多「兼職特務」(線民)散佈在社會各角落,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情報。此外還有很多告密者,或為了恩怨,或貪圖獎金,或被愚民洗腦,而出賣同志、同事、親友甚至枕邊人。特務製造恐懼,告密製造猜疑和背叛,這是戒嚴體制下的人性風景。
◎台灣戒嚴時代五大特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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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
起訖年代 |
編制與規模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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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警務處 |
1945~1998 |
50個保防組,15,636人(註2) |
屬警察系統(註3),以下四者為秘密警察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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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註4) |
1949~1958 |
75個直屬單位,官兵5000多人 |
1958年改制為警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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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
1958~1992 |
編制極為龐大,參見註5 |
現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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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保密局(註6) |
1946~1955 |
本部有7處、3室、4組(註7) |
1955年改為國防部情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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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註8) |
1949~ |
本部有7處(註9) |
掌控人二室(註10)(註11)。 |
註1:歷史上的「警總」曾出現兩次:一是在1945~1949年,或稱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或稱台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一是在1958年以後的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省了「省」字。本書的「警總」除少數例外,都是指後者。
註2:1953年統計,此為與情治工作有關的人數(包括專勤與兼勤),不包括其他單位。
註3:白色恐怖時代,警政首長多以具有軍人或特務背景的人士出任。直到李登輝任內的1989年,才出現首位出身警界的警政署長莊亨岱。
註4:保安司令由省主席兼任,1949~1953年台灣省保安司令為吳國楨,實由副司令彭孟緝主導。該機關常秘密處決囚犯,並設有軍法處,以法律包裝,統一審判所有被控叛亂的人。
註5:被視為「台灣KGB」的警總編制極為龐大,包括10處、2室、1部、4個地區警備司令部、3個地區警備指揮部和龐大的警備部隊等。其中和人權侵犯有關的是警備處、保安處、軍法處、特檢處、電監處、職訓處、特調室、反情報隊、政戰部等。政戰部的政六處以查禁出版品而惡名昭彰。
註6:保密局的前身是國民政府兩大特務系統之一的「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簡稱軍統,成立於1937年,前身是藍衣社),對政治異己採取嚴酷鎮壓,並在重慶發動對政治犯的大屠殺(1949.11)。1950年代台灣的重大政治案件,主要由保密局處理。
註7:此為保密局在大陸時期的編制。
註8:調查局的前身是國民政府兩大特務系統之一的「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簡稱中統,成立於1938年,前身是國民黨中央黨部黨務調查科),全台各地都有調查站。
註9:此為2007年的編制。2007.11.30立法院通過《調查局組織法》,該局人員編制與業務執掌大幅擴充,從7處擴編為15處,增加300多人,可執掌20項業務。在白色恐怖期間,該局與侵犯人權較有關係的是第二處(指揮人二室)和第三處(偵辦叛亂案)。
註10:戒嚴時代的台灣,各級政府機關、每所學校和較具規模的民營企業,都必須設置「人二室」,作為監控員工思想言行的單位。人二室只對調查局負責,1988年光是台灣省所屬機關的人二室,就有1,870人之多。
註11:其他著名特務單位,還包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成立於1963年,前身為國防部總政治部),於王昇成立劉少康辦公室的時代(1979~1983)權傾一時,在黨政軍媒各界大量擴充政戰勢力;以及1984年涉入江南案的國防部情報局。此外,憲兵因具有軍法與司法警察身分,也對平民進行偵防工作,如調查組、情報組等。
◎蔣經國主掌特務系統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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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任職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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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20 |
國民黨政治行動委員會 |
特務核心組織,統一所有情報工作,由蔣經國主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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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3 |
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 |
全國情治體系總召集,由蔣經國主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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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4 |
國防部政治部 |
主任為蔣經國,推行政工制度(軍隊黨化和特務工作)。1951.05改名為總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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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7.01 |
政工幹部學校 |
培養軍隊和校園的特務系統(政工與教官)幹部。創辦人是蔣經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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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0.31 |
救國團 |
對高中以上學生進行政治和軍事訓練。蔣經國當了23年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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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01 |
國家安全局 |
先後隸屬國防會議和國家安全會議,指揮一切特務機構。由國防會議副秘書長蔣經國主導。 |
7.遊牢三部曲――三種階段的監獄概述
白色恐怖「政治犯」的製造流程,有三大步驟:偵訊、審判、服刑,每個階段都有關人的地方,名稱不一,大小有別,其實都是監獄。偵訊階段的監獄猶如地獄,人犯在此受盡刑求苦毒;審判階段的監獄極似鷄籠豬寮,牢房爆滿,人犯隨時被押去槍決;服刑階段(槍決除外)的監獄比較多樣化,但都不脫隔離監禁、勞動改造、思想改造三大類型。
【非人待遇】
根據受難者的口述記錄,囚禁他們的監獄有各種嚴苛條件和非人待遇,使他們的獄中生活常在疲勞恐懼、身心煎熬的狀態下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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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和審判監獄(以下為這兩階段監獄的普遍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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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房擁擠不堪,甚至要蹲著或站著睡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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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嚴重不足,人犯普遍罹患便秘、痔瘡等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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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惡臭,汗腥味與屎尿味,終日瀰漫不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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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不良,夏天燠熱難忍;冬天陰寒,沒有熱水洗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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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線幽暗,不見天日;犯人皮膚蒼白,體質虛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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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朽壞,污水溢出;躺臥其上,風濕纏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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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輩猖獗,蟑螂橫行;蚊蟲蝨蚤,奇癢難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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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魚肉和足夠的蔬菜,營養缺乏,僅免飢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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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活在憂愁煎逼和死亡的恐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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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監獄(括弧內為代表性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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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洗腦,強迫勞動,使人身心俱疲。(新生訓導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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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叛亂案,誣陷多人並予槍決。(新生訓導處、軍人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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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爪耙仔對牢友監視和打小報告。(各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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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馴者期滿不予釋放,繼續囚禁。(新生訓導處、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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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馴者關禁碉堡或拷打,或送回台灣重審加判。(新生訓導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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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馴者施以酷刑;剋扣受刑人的糧食和福利。(軍人監獄) |
【偵訊監獄】
南所
位置:台北市延平南路,近總統府。屬國防部保密局。
沿革:日治時代是日本台灣軍司令部(日本在台最高情治機關)的軍官監獄。戰後台灣軍司令部原址為國防部保密局所佔,軍官監獄也改為政治犯監獄。
囚房:混凝土牢房,空氣濁臭,蝨蚊猖獗。30㎡的牢房關30多人,睡覺必須輪班,沒睡的人必須站著,以酷刑聞名。
北所
位置:台北市延平北路,近台北橋。屬國防部保密局。
沿革:由沒收辜顏碧霞的高砂鐵工廠改建而成。
囚房:木柵牢房,老鼠出沒,濕氣重,陰暗不知日夜。比起南所較不擁擠,但伙食極差。
情報處(保安處)
位置:台北市西門町,現獅子林與萬年大樓一帶。屬台灣省保安司令部。1970年代以後,遷到總統府後方的博愛路口。
沿革:日治時代原為淨土真宗的東本願寺,國民黨接收後,改為以酷刑著名的人間地獄。1940年代後期(包括二二八)~1950年代初期,許多囚犯在此被秘密處決。
囚房:10㎡的木柵牢房關20人,必須站著睡覺,另有許多像棺材大小(80cm×2m)的密閉單人房。
三張犁留置室
位置:台北市吳興街。屬調查局。
囚房:幽暗窄小,絕對隱密,偵訊室加裝隔音板,酷刑可致人於死。
囚犯待遇:每天只喝500cc一杯水,不許說話、不許咳嗽、不許戴眼鏡、不許吃第二碗飯;褲頭不許有鉤子,必須提著長褲走路。
其他:調查局早期在大龍峒也設有留置室。
刑警總隊拘留所
位置:台北市寧夏路,屬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是該處偵辦「叛亂案」的主要單位。
沿革:日治時代為台北警察署的北署。
囚房:木柵牢房。囚犯刷牙、洗臉所用的水,都要從蹲式馬桶的給水口取水。
憲兵司令部看守所
※憲兵因具有軍事警察和司法警察雙重角色,可抓軍人與平民,該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有較多政治犯。1950年10月,79名監犯中,有32名「叛亂犯」。
位置:台北市涼州街。
囚房:4間,2間係向永樂國小房舍借用。空氣陽光不良。因人數少,較不擁擠。
【審判監獄】
軍法處看守所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和警備總部所轄的軍法處,審判絕大部分的「叛亂」案件。人數鼎盛期的1950年10月統計,共關監犯1548人(本所1033人),其中「匪嫌」8百餘人。
位置:青島東路三號。1968年遷到新店,原址一部份改建為飯店(現為台北喜來登大飯店)。
沿革:日治時代為陸軍倉庫。
囚房:擁擠最甚。20㎡的木柵牢房關30多人,毫無活動餘地。臭蟲如雨,地板終年潮濕,牢房惡臭難忍。因壓力太大,女廁不曾見紅。
分所:新店分所(位於新店街,由新店戲院改建)、安坑分所(新店軍監的信監)。
軍法局看守所
※隸屬國防部。1950.09.01成立。1950年10月,179名監犯中,有37名軍系「叛亂犯」。
位置:青島東路一號。1968年與軍法處看守所一起遷到新店。
囚房: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劃撥出來,共有大小房15間,因人數少,較不擁擠。
【服刑監獄】
新店軍人監獄
位置:全名為「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原位於青島東路,就在軍法處隔壁。1952年左右,因為人滿為患,搬到新店安坑。人數鼎盛期的1955年關了2411人,其中有870多名叛亂犯。
囚房:鋼筋水泥封閉式牢獄,有仁、義、禮、智、信5棟監舍。
管理:純粹用於關人,採嚴厲的軍事管理。因政治犯與軍犯關在同房,當局常利用軍犯毆打、密告政治犯,對政治犯進行二度傷害。
軍法處看守所
※許多人在軍法處判決後,並沒有移監,而是由看守所「代監執行」(代替監獄執刑)(註1),因此該所也扮演服刑監獄的角色。
軍法處得以利用政治犯的「剩餘價值」向政府機關承包工程,如洗衣、縫衣、採砂石、飾品加工等。雖然工作沉重,但不必整天關在牢裡,因此有很多政治犯參加。
新生訓導處˙綠洲山莊
新生訓導處(1951~1965)屬於勞改集中營,綠洲山莊(1972~1987,又名綠島感訓監獄)屬於封閉式監獄。
泰源監獄
位置:台東縣東河鄉,佔地約9公頃。屬國防部。
沿革:建於1962年,以政治犯的沒收款建成,人數鼎盛期的1965年關了400人。
囚房:鋼筋水泥封閉式牢獄,有兩棟大型監舍,夏天酷熱窒悶難耐。
管理:囚犯可以做外役,部分可在山區伐木。1970年發生的泰源越獄事件,使原先較寬鬆的管理方式,換成極嚴密控制。一些被疑為參與越獄計劃的人,刑滿後繼續被關數月到三年不等。
生產教育實驗所
位置:台北縣土城,屬警備總部,又名仁教所。
沿革:建於1954年。管理人員近200人,外加一個武裝警衛連兵力。
管理:採軍事學校的管理方式,以思想改造(上課、開會)為主,必修課程多達15科。受「感訓」處分的、或刑期剩2年的政治犯,送到這裡洗腦,準備出獄。
此處沒有講話的自由,也沒有不講話的自由。不馴者送入刑警隊嚴刑拷打;表現不符獄方期待者,刑期結束仍不得釋放(如《自由中國》的傅正)。
台北看守所
位置:原位於愛國東路,1975年遷到台北縣土城。
沿革:原為台北地方法院看守所,1980年審檢分隸後,改為今名,屬法務部,為一司法監獄。1980年代之後,當局常利用司法案件,對民主人士進行政治迫害,並將他們送到這裡服刑。包括前總統陳水扁、《自由時代》雜誌總編輯鄭南榕、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等,都在這裡待過。
◎不同時期的政治犯服刑監獄
【另類監獄】
戒嚴時代,有許多未經審判就逕行拘押人犯的地方。有軍人也有平民。他們沒有叛亂罪名,但仍被以各種名義囚禁,進行思想和勞動改造,如海軍的集訓隊、反共先鋒營。
此外,警方可不經法定程序,逕以「流氓」之名逮捕平民,交由「治安法庭」裁決交付「感訓」,期限可長達3年,如警總的職訓總隊,其實就是勞改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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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地點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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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的感訓監獄(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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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大街情報隊 |
高雄左營 |
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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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招待所 |
高雄鳳山 |
有魔鬼地獄之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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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二旅集訓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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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名間鄉東湖村 |
全名為海軍陸戰隊第二旅第三團集訓隊,進行思想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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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反共先鋒營 |
南投名間國小、彰化員林國小 |
被感訓者已知有16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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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集訓隊 |
馬公菜園 |
海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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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總的職訓總隊(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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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第一總隊 |
板橋、坪林 |
職一~職四隸屬警總職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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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第二總隊 |
台東岩彎 |
蘭嶼農場由第四大隊「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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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第三總隊 |
后里、泰源 |
泰源時期的隊址即前泰源監獄。 另有一中隊在小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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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第四總隊 |
台東東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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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十一大隊 |
綠島公館村自強營區 |
1993年改為綠島技能訓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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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十二大隊 |
綠島公館村莊敬營區 |
11~13大隊隸屬綠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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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十三大隊 |
綠島公館村莊敬營區 |
即新生大隊(註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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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監獄 |
1950年代大逮捕時期,監獄往往超收,當局常徵租民宅或戲院作為臨時監獄,或將人犯送到司法系統的監獄囚禁(註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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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監獄 |
台北六張犁和新店、台中東勢、台南安平古堡附近(註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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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另有一種代監執行,是將政治犯送往金馬,編入反共救國軍,對中國東南沿海進行突擊任務。這是把「政治犯」變成「國軍」的例子,如後堀案的莊江田。
註2:目前所知的以海軍為主。此外在屏東萬丹和宜蘭員山也有類似的感訓監獄,所屬軍種尚待考證。
註3:位於三樓,屬海軍情報處。1940年代末~1950年代初,海軍政治案件的受難者,一般先送左營大街拘禁,再送鳳山招待所偵訊,許多人未經軍法處審判即送集訓隊勞改,最後送反共先鋒營受訓,也有人被囚禁於秘密監獄。
註4:職訓總隊的前身為二二八勞動營(或稱職業訓導營),對涉嫌二二八而情節較輕的人施以勞改。職訓總隊主要收保安處分(感訓)、矯正處分、專案(如一清專案)三種對象,也包括一些異議人士,如黃華、林水泉、孫秋源等。
註5:新生大隊下轄四隊,其中編號第六隊專收新生訓導處、綠洲山莊一些刑滿卻繼續監禁的政治犯,如柏楊。管訓一般為三年,但有人被關了二十多年仍未出獄。
註6:徵用民宅的一處在桃園大園,徵用戲院的例如新店戲院。1987年解嚴後,包括王幸男、白雅燦在內的卅六、七名政治犯,從綠洲山莊被移送到崇德監獄(綠島司法監獄)繼續服刑,最後一位出獄的受刑人是王幸男(1990年)。軍人監獄人滿為患時,也有部分人犯移到司法系統的台北、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宜蘭監獄囚禁。
註7:每個特務機關都有它們的監獄,總數待考。像六張犁就有警總情報處的秘密監獄,新店有調查局的秘密監獄等。另東勢有囚禁因刑求而發瘋者的監獄,安平古堡附近有海軍的秘密監獄;謝聰敏的《談景美軍法處看守所》,提及景美附近山區有一所秘密監獄;所有送往該處的囚犯,沒有一人活著出來。
8.逮捕˙刑求――通往人間地獄之路
白色恐怖時代,抓人的機關很多。除了特務機關外,軍事與警察機關都可任意逮捕、偵訊與刑求。特務機關除了會同警察機關(如保安警察)抓人外,也有專屬的逮捕部隊,如保安司令部的警衛大隊、警總的保安特別行動隊(SSAF)等。
逮捕通常在深夜進行,不需法院開具令狀,即可登門入室抓人。許多人從床上被抓走後即無消息,等家人再見到他時,已經是一具冰冷的屍體。一位坐了12年牢的政治犯陳英泰傳神地形容:這是「床鋪通刑場」。
偵訊與刑求密不可分,帶給人犯最大的身心折磨,有生不如死之感。特務多出身軍統和中統,以心狠手辣著名;他們把在大陸鬥爭共產黨的那一套搬來對付台灣的「叛亂犯」,慘酷可以想見。
一、前政治犯楊金海親身經歷的19種刑求
楊金海(1932~),高雄商界人士。1976年因宣揚台獨主張及籌組反對黨被捕,原判死刑;經海內外積極救援,改判無期徒刑。他在位於新店安坑的調查局秘密監獄,被連續刑求57天。1984年逃亡時,曾將刑求內容透過管道給AI,翻譯成5種文字向國際發表。
1.毆打──被以拳頭、手肘、手臂痛打,以致胸、背、腿青腫,口角流血,牙齒折斷。
2.掌摑──被手掌或尺劈打臉頰、脖子,導致嘴脣、牙齒流血不止。
3.腳踢─―腳穿皮鞋踢全身各部位,導致腿腳瘀傷不能走動。
4.疲勞審訊──每次審訊連續三天三夜,不准睡覺並持續凌辱,導致身心崩潰。
5.赤身露體趴在地上學狗爬、學狗叫──其間不斷怒罵羞辱,稍不如其意,就拳腳交加。
6.赤身露體跪下,雙手抱腳學兔子跳──稍不如意,拳腳辱罵隨之。
7.強令同時吸五支煙──明知他不抽煙,硬塞五支煙到他嘴裡,薰到鼻涕眼淚汗水交流,煙頭燙嘴還不准吐出;連續數小時,並加以辱罵毆打。
8.強令跪在竹竿、筷子、原子筆上面,達數小時──導致雙腿完全麻木,其間並加以辱罵毆打。
9.強令吃下整包鹽,整天不給水喝──只得利用入廁時,偷喝馬桶水;導致長期胸痛、頸部麻痺、發燒、排尿困難。
10.赤身露體、雙手反綁、兩腳銬住,嘴裡塞自己的髒內褲,任憑五、六人拳打腳踢。
11.針刺指尖──雙手銬緊,以針插入指甲穴中,左右兩人壓住,由對面持針的人問話。稍不合意,將針用力插入,血流如注,叫聲震天。
12.雙手雙腳被銬住,打倒在地,拳打腳踢──導致全身瘀血不能動彈,須由人攙扶架回押房。
13.夾手指──以原子筆或小木棍夾在手指之間,用力緊壓,使其疼痛萬分。
14.筆尖亂戳──同時以三、四支原子筆,亂戳全身各部位。
15.不准小便──連續幾天不准上廁所,只好尿在褲子裡。
16.吃自己的痰和鼻涕──被迫吃自己被毆打吐出的痰和鼻涕。
17.灌辣椒水──導致胃疾復發,不省人事。
18.跪冰塊──跪在冰塊上,長達數小時。
19.電刑──被綁緊在座椅上,以電話線纏繞,搖電話通電行刑。
二、《談景美軍法看守所》揭露的種種酷刑
人權工作者謝聰敏在1964和1971年兩度入獄,根據獄中見聞撰寫本書,是台灣版的《古拉格群島》。書後附有一篇文章,描述駭人聽聞的種種酷刑,猶如地獄翻版。
1.剝掉指甲。
2.夾手指──同上文No.13。
3.不經麻醉,拔掉牙齒。
4.以木材尖端插入肛門。
5.灌辣椒水入鼻──同上文No.17。
6.灌汽油入鼻。
7.灌石灰入嘴。
8.關在冰室。
9.綑住囚犯,揮棒猛打。
10.將雙手或雙腳吊在梁上,揮鞭抽打。
11.背寶劍――將兩手以奇特姿勢扣在背後進行凌虐。
12.電刑──同上文No.19。
13.強光燈照射。
14.遊地獄──警總招數,讓犯人在山洞中聽受刑人的哀嚎聲。
15.水牢――調查局招數。
16.強迫灌尿、吃狗屎。
17.對生殖器用刑。
18.掐住咽喉致死。
這些酷刑只是常用刑求的一部份而已(1950年代的酷刑更為殘忍),還不包括精神上的刑求――各種使人性尊嚴蕩然無存的羞辱手段。其結果,是導致很多人死於刑求,或終身為刑求的後遺症,如心臟病、耳聾、殘廢、不孕、精神失常與驚悸所苦。
三、美麗島受刑人刑求概況(部分)(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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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 |
刑求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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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 |
疲勞審訊、精神侮辱,罰站、不准吃食、強迫吃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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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雄 |
精神恐嚇、連續約十天拳打腳踢、用香煙燙臉燒鬍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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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萬生 |
疲勞審訊、被毒打、被砸東西,導致左耳被打聾;「坐飛機」(雙臂撐開作展翼狀,然後猛擊腹部)導致腎臟和脊椎受傷;「蒙古烤肉」(用香煙燒臉頰);從鼻孔灌辣椒水、拿乒乓球塞嘴巴;體重掉了27磅,全身又腫又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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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奕彬 |
受到相當程度的肉體殘害;一度咬舌自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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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青矗 |
疲勞審訊、動粗毆打,被偵訊人員強迫逼供的情形好比「磨石腐,壓成豆腐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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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德 |
被掌嘴、打胸部、頭部,罰跪,五天五夜沒睡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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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男 |
連續十天疲勞審問:前五天沒睡,後五天每天睡一小時,以後三、四天不睡是常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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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政祐 |
不准睡、毆打、罰跪、拔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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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拓 |
七天七夜只睡一小時,屢次被打耳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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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振明 |
被打得口吐鮮血、下體成傷(提出沾血內褲為證);用原子筆刺喉,自殺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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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賢 |
上腳鍊、吃鹽水飯一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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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天賢 |
上腳鍊、吃鹽水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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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振耀 |
上腳鍊、吃鹽水飯,因反抗被施打自來水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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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有全 |
被打至胸部呼吸困難、下腹受傷;以頭撞牆、罰半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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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阿興 |
上腳鍊、吃鹽水飯;被迫脫衣,半夜只穿內褲偵訊,冷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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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淇潭 |
雙手舉起罰站、毆打、腳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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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精文 |
嚴刑拷打,用皮鞭抽,威脅要吊起來打成耳聾;上腳鐐、吃鹽水飯二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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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垂貞 |
連續十天坐在椅子上,一遍遍寫自白,四天四夜不睡,拳打腳踢至胃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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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祥 |
毆打、用香煙燻眼睛、罰作伏地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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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來 |
上腳鍊、在高雄市警察局被六至七人毒打,腳盤手心都腫,到調查局又被用電棍毒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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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華明 |
上腳鍊、吃鹽水飯、踢打成傷。 |
資料來源:呂秀蓮《重審美麗島》,1997
註:呂秀蓮《重審美麗島》:美麗島先後被捕的百餘人,分別在下列五個單位遭受威逼利誘、軟硬兼施的偵訊:一、警備總部保安處(台北市愛國東路);二、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招待所(新店安坑山間);三、警備總部軍法處看守所(景美);四、台灣南區警備總部(高雄壽山);五、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高雄市)。
美麗島受刑人證言:
紀萬生:往往一場偵訊結案,他們的手上早已血淋淋,為了加重對我的羞辱,他們就在我身上穿的衣服揩拭他們的血手……有幾次我昏了過去,他們就叫醫官來給我打針,把我救活。有一回醫官說不能再打下去了,但他們回說:「刑求是我們的看家本領啊,不打,怎麼行?」他們不准我療傷。
陳菊:「偵訊所使用的方法摧殘了你的信心,毀滅了你對人的信任,許多政治犯更因此而終生心靈殘破。」
9.幕前、幕後審判――蔣介石是最高審判長
根據近幾年披露的大量官方檔案,白色恐怖的真相有重要發現:檯面上的審判機關──保安司令部(或警總)軍法處,其實只是幌子;真正決定政治犯生死的,是幕後操盤的國防部軍法局、總統府某小組和蔣介石。後三者層層上報,最後一定要蔣介石批示、蓋章才定讞;也就是說,蔣擁有最後生殺大權。
作業流程如下:軍法處按照特務機關刑求逼供所得的自白書,對涉案者預擬一份判決書草案,送交國防部軍法局;後者複審、擬具該案「內容摘要」並加簽建議後,形式上由參謀總長呈蔣介石批示;實際上是先送總統府小組複審並加簽建議,再呈蔣介石定奪。軍法處再根據最後的定案修改或維持原判,一切開庭審理都是虛應故事。換句話說,所謂的「叛亂案」就是以法律包裝的政治案件,通常在特務的刑求階段就定了調。簡言之,「叛亂案」就是由蔣介石和他底下的一幫軍人、特務在審判。
資料顯示,許多案件,軍法處的判決草案雖然狠厲,還不算大開殺戒;但層層上報後就變了樣,輕罪判重,重罪判死。這些幕前和幕後的「法官們」,不是軍人就是特務,政治犯落到他們手中,自然凶多吉少。但最荒謬的是,幕後的「法官們」根本連政治犯都沒見過、問過、求證過,憑什麼定他們生死?
◎叛亂案審判總流程(以1950年代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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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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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前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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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令部(警備總部)軍法處 |
由特務機關執行軍法審判,點出特務辦案的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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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後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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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關:國防部軍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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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局第四組 |
承辦單位為軍法局第四組。核稿的人包括第四組組長、總長辦公室副主任、軍法副局長、軍法局長、參謀次長。核判的人為副參謀總長。最後由參謀總長具名,將簽呈上報蔣介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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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總統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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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局 |
負責初核與複核。流程:專門委員→副局長→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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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軍長˙秘書長 |
負責綜核。兩人通常並列署名,再呈交蔣介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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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蔣介石(最後定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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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案審判六大程序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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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絕大部分案件是軍事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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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部分案件為秘密審判,沒有調查庭和辯論庭,只有宣判庭,法官唸完主文即草草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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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部分案件以特務刑求取供的自白書為唯一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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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部分案件被告沒有辯護律師,或雖有公設辯護人,但完全配合檢審演戲,甚至鼓勵被告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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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6年軍事審判法施行以前是一審一核,速審速結;以後得向軍法覆判局申請覆判,但覆判結果不是維持原判,就是加重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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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7年施行的國安法,將軍事審判受刑人的上訴和抗告權取消,這是導致白色恐怖真相無法大白的關鍵因素。 |
10.一罪三罰――主刑˙褫奪公權與沒收財產
在軍法審判之下,政治案件的判決結果普遍偏重。一般來說,軍法審判的「最低消費額」是感訓,一種對無罪的人施以監禁(通常3年)的怪異制度;有罪判決通常從5年起跳;參加組織者(黨員)最少10~15年;在組織擔任幹部(如小組長、支部書記)不是無期就是死刑,可見其嚴峻(註1)。至於個別案情的冤屈誣枉,則遠非「後白色恐怖時代」的人們所能想像(註2,見表)。
除了主刑外,還有從刑。一是褫奪公權(註3):死刑及無期徒刑者,褫奪公權終身;其他有期徒刑者,褫奪公權比主刑短若干年。這種處罰原是為了防杜刑事罪犯將政治染黑,結果恰恰相反:一方面封殺許多良心犯從政,以確保國民黨一黨獨大。
另一從刑是沒收財產,源於中國古代的「抄家籍產」,本是封建陋習,卻在白色恐怖大行其道。以《懲治叛亂條例》治罪者,十年即可沒收財產。被沒收的財產有一大部分用來支付辦案費用和辦案獎金、告密獎金,因而產生無數「以國家正義之名,行謀財害命之實」的冤錯假案。這種制度使受難者及其家屬在家破人亡之外,生計更陷入困境(註4,見表)。
註1:但有不少例外。如省工委領導班子蔡孝乾、洪幼樵等人,因有「運用價值」而無罪自新,他們提供組織情報給當局,導致更多人被捕殺。
註2:厚誣主義――政治案件的判刑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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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實際情形 |
法官判罪罪名 (以懲治叛亂條例為例) |
法條刑度 |
判刑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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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政治 |
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7年以上 |
雷震(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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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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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7年以上 |
邱奎璧(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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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郵寄台獨文宣 |
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7年以上 |
林清水(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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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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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叛亂組織 |
10年~無期 |
涂炳榔(10年)、林義旭(12年)、曾錦堂(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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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閱禁書 |
參加叛亂組織 |
10年~無期 |
呂沙棠(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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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學生社團或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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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叛亂組織 |
10年~無期 |
張常美(12年)、陳孟和(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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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匪諜」認識 |
參加叛亂組織 |
10年~無期 |
例子不勝枚舉,如張大邦(10年)、江槐村(13年)、王康旻(15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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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陌生人住宿一晚 |
藏匿叛徒 |
10年~死刑 |
楊石梗(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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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朋友 |
為叛徒供給金錢 |
10年~死刑 |
黃添樑(10年)、陳其昌(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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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禁書給軍人看 |
為叛徒刺探軍事秘密 |
10年~死刑 |
盧兆麟(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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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文宣質疑蔣經國 |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死刑 |
白雅燦(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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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親人避免被捕 |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死刑 |
施水環(槍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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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給大陸的親人 |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死刑 |
林美海(槍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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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獄中傳送紙條 |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死刑 |
許學進(槍決) |
註3:被褫奪的公權包括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2006年《刑法》第36條修正後,只剩褫奪公務員、公職候選人資格兩款。
註4:1949~1980年代,因「叛亂案」被沒收財產的案件、人數和金額,數量極多,但官方至今仍未公佈。本表僅列舉保安司令部1949年9月~1957年6月,共7年10月之間的沒收情形以見一斑(金額不包括美鈔、黃金、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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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1950年代幣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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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案件總數 |
1,009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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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總額(A) |
1,845萬6,2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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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中叛亂案沒收總額(B) |
1,362萬9,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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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項支付辦案費用 |
62萬3,638元(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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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項支付告密獎金(註5) |
311萬9,525元(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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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項支付辦案獎金(註6) |
446萬3,534元(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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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項解繳國庫 |
542萬2,593元(39.8%) |
註5:告密獎金原佔被沒收財產的30%,1955年之後改為按案情輕重發放。
註6:領辦案獎金的單位以保安司令部最多,其次是調查局、保密局(情報局)和軍警憲單位。保安司令部的領獎單位也包括軍法處,這意味著判得越重,殺得越多,領得越多。
11.奪命槍聲――馬場町、安坑刑場
1950~1959年是白色恐怖最血腥的十年。每隔幾天就有一批人,大清早被獄卒押去出庭,草草聽完死刑判決,隨即載往刑場槍決(註1)。槍決時間通常是卯時(凌晨5~7點),曾有一天槍斃18人的紀錄(1951.6.29,蘇藝林案)。
這些死刑犯被押赴刑場後,都被拍下槍決前、槍決後的照片,送交總統府「備查」,證明當局要殺的人,確實從地球上消失。槍決後,屍體由台北唯一的極樂殯儀館運回來,再通知死者家屬限三日內領回(註2),並索取鉅額贖屍金(名為修補屍體槍口的費用)。逾期未領,則交給國防醫學院浸入福馬林池,三個月後以臨床實驗之名交付解剖。許多家屬付不起贖屍金的遺體,或是隻身來台的大陸人遺體,就此成為解剖材料,然後草草掩埋(目前已知一處掩埋地點為台北市六張犁亂葬崗)。
這些死者,生逢亂世離憂,死時無人收埋,背負叛亂污名,悠悠數十年又無人祭弔,可謂集世間悲劇之大成,也是白色恐怖最深的嘆息。
註1:白色恐怖的行刑部隊有憲四團、憲八團(早期)、台北憲兵隊(1953年以後)、憲201~203團(後期)等。憲四團部在大龍峒,是台北二二八大屠殺的主力之一。
註2:死者家屬獲悉死訊的管道,除了殯儀館來信通知外,就是到台北火車站看槍決人犯公告。1950年代初期報紙也會刊登槍決名單,但因案件太多,只有刊登一部分。除了這些管道,家屬只能心急如焚,每天在親人生死未卜的煎熬中度過。
註3:政治犯被處死前,會帶上手銬腳鐐,腳鐐重達3~5公斤。有些不服從的活囚,也會被監獄當局帶上腳鐐懲罰。
【刑場】
馬場町
位置:位於台北市西南方的新店溪河岸,鄰近青年公園。現有一處馬場町紀念公園。
沿革:日治時代為跑馬場,因此得名。從日治時代到二二八,這裡都是台北市主要刑場之一。
現場:嚴格說來,馬場町只是主要刑場,其他刑場散佈在新店溪兩側廣大的河岸地帶,如水源地(三軍總醫院附近)、川端橋南端(今永和市中正橋下)等。
安坑
位置:台北縣新店。鄰近新店溪,隔壁就是軍人監獄。1950年代中葉以後,取代馬場町成為主要刑場。
碧潭˙左營
碧潭位於台北縣新店,濱新店溪,是槍決軍官之地,1951年陸軍中將李玉堂就是在此槍決。左營位於高雄市,該地的桃子園刑場是1949年海軍案處死人犯的地方。
其他地點
※1949年前後,大陸難民隨國府撤退來台時,有的人在船上被蓋布袋投海,有的人在台灣被秘密逮捕,送往某處集體屠殺(一處被披露的地點位於台北市萬芳路附近,該處原為煤礦區)。由於死者是大陸難民,在台無親友、沒設籍,被害人數很難估計。
※1980年代後期,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施工時,新店、中和段工地曾挖掘出四千具屍體,屍身上還有手銬,可能是政治犯的身分。然而這是日治時代還是國府時代的政治犯,至今不詳。
12.獄中歲月――監禁˙勞改˙洗腦
作為全球戒嚴最久的國家,台灣擁有各式各樣的監獄,如新生訓導處是標準的集中營,生教所以思想改造為主;新店軍監、泰源監獄和綠洲山莊純粹關人;軍法看守所在關人之外,又以極低廉工資使人犯從事體力勞動。總之,獄中生活不是上不完的課,就是做不完的工,或是關不完的牢――除非刑滿出獄;也有人刑滿後,繼續被關或送往勞改(註1)。
不管哪種坐牢,最大的折磨來自獄中的恐怖氣氛,主要包括:
1.獄方運用受刑人充當眼線(細胞),導致告密盛行。
2.獄方對不馴的人採取高壓手段,如取消放封、刑求拷打、隔離禁閉等。
3.獄方製造數起「獄中叛亂案」,將許多政治犯羅織罪狀予以殺害。
4.不少政治犯因被人供出新的案情,被重新起訴並處死刑。
5.某些受刑人之間因意識形態不同而對立,強勢的一方壓迫、打擊弱勢的一方。
這些情形使政治犯在漫長的刑期中,始終提心吊膽過日子,必須靠強烈的求生意志才能撐下來。
◎獄中生活(以新生訓導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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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時段 |
內容說明(引自陳英泰《回憶見證白色恐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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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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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床 |
大清早被起床號一吹立即起來,簡單漱洗,集合列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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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會 |
唱國歌,呼口號,早點名,精神訓話,內容經常是陳舊東西的反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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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討論 |
每個人都要發言,講反共八股;內容只要恭維國民黨、罵共產黨,講得多離譜,不合邏輯,甚至胡說八道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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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飯 |
大多時候吃稀飯,有時吃油條豆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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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或上課(註2) |
獄方想透過勞動上課,佔據我們全部的時間與精力,磨得大家團團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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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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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飯與午休 |
午飯後有一個小時午休,通常汗流浹背睡午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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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或上課 |
繼續上午的勞動和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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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 |
黃昏時收工或下課,男生到流鰻溝洗澡,女生抬水到營舍裡面洗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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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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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飯 |
吃完晚飯,休息個把鐘頭繼續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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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會 |
有時整個處集合參加晚會、看看話劇等;有時各隊各自集合,大家唱歌或講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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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 |
晚會後,晚點名前,大家坐在院子聊天,這是一天重要的片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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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點名 |
各隊各自晚點名。先由一位新生朗讀處部交來的新聞簡報。繼由隊長發表又臭又長的訓話,最後大家齊唱《新生之歌》、呼口號後就寢。 |
◎勞動與上課(以新生訓導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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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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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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剉茅草、剉菅榛、剉月桃、砍木材 |
維修營舍內外,覆蓋營舍屋頂。每人次須採集40公斤回營。每年須割取25萬公斤茅稈、17萬公斤茅草。(陳孟和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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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邊採礁石(咾咕石) |
砌建司令台、福利社、流麻溝水壩和水池、60棟克難房、1300公尺長的圍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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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班 |
種菜,養豬,養火雞等,供應集中營的伙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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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精神標語 |
在山壁鑿刻四維、八德等巨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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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鋪路,製作各種器具,修建各種工事,徒步搬運補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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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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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
分高級班、中級班、初級班、識字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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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
政治課(90%以上)、生產課(農業)、課外課(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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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目 |
包括15課目:精神講話、國父遺教、領袖言行、中國憲法、中國革命史、中國之命運、中國地理、本國歷史、蘇俄侵略史、勞工政策、三七五減租、國際現勢、毛澤東批判、共匪暴行、生產講話 |
註1:新生訓導處及新店軍監都有多人在刑滿後,被送到小琉球職訓第三總隊勞改。
註2:起初為上午上課、下午勞動;後改為一日上課(一、三、五)、一日勞動(二、四、六),星期日休息,但只能待在營內活動。
13.出獄謀生――從小牢到大牢
馬拉松監視
台灣當局對政治犯的追蹤和迫害是終身性的。當某人成為政治犯的「候選人」時,就開始受到特務或線民嚴密監視;即使出獄後,仍受到警察或特務的長期監控,並須定期到警察局報告行蹤與人際關係。有些政治犯出獄後多年,又被逮捕判刑(註1)。這種對政治犯的長期迫害可長達30年以上,直到1987年解嚴後才停止。
艱辛求職路
政治犯因坐牢賠了青春,出獄後更難以謀生。他們的困境包括:
1.因褫奪公權而不得擔任公務員。
2.四十種以上職業列有「叛亂犯」排除條款,包括教師、醫師、律師、建築師,甚至助產士等等(註2)。
3.警察或特務常向雇主施壓,逼迫他們解僱政治犯;後者常做不到幾天便被解僱,以致生計陷入絕境。
4.大部分政治犯出獄後,只能成為社會中下階層的一份子,甚至淪為社會邊緣人,過著潦倒的生活。
苦痛烙印終身
1.許多政治犯出獄後,仍長期活在恐懼之中,害怕隨時會再入獄。部分政治犯因為人性尊嚴與安全感早在獄中摧殘殆盡,出獄後只能過著自我封閉的日子。
2.部分政治犯在獄中飽受刑求,造成精神失常或終身傷殘。
3.部分政治犯死於癌症,這和他們在獄中長期吃發霉的米與豆類有關。
總之,政治犯出獄後的奮鬥歷程,可用「置之死地而後生」來形容;他們必須付出比別人更多的辛苦和毅力,才能獲致任何成就。他們的打拚是最好的勵志典範。
註1:許多政治犯是二進宮,如謝聰敏、施明德、蔡有全、許曹德、林水泉、許昭榮、袁錦濤、張化民等人;有些是三進宮,如魏廷朝、黃紀男、鐘謙順等人;黃華則是四進宮。最大規模的二進宮案件是1976年的陳明忠案,導致6名政治犯再度被捕,判刑7~15年。
註2:直到2000年立法院通過《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才解除政治犯不得擔任公職、專門職業、技術職業人員等的限制,但受難者老矣,正義來得太晚,缺少實惠。
14.破碎家庭――遙不可及的全家福
每一起政治案件背後,都有一個被拆散的家庭。隨著家中成員入獄或槍決,生活變得艱辛寂寞。它們的困境包括:
1.在封閉的社會氣氛下,政治犯被妖魔化,他們的家庭被污名化。
2.重刑犯的財產被沒收,只有一部分酌留家屬作為必須生活費用,家境頓衰,生計益艱。
3.政治犯的家庭被親友避如瘟疫,處境孤立,缺乏人情與經濟奧援。
4.治犯的父母由於悲傷過度,或承擔沉重家計,往往等不到他們獲釋便死了。
5.政治犯的妻子長期守活寡,有些被迫離婚改嫁。
6.政治犯的孩子從小在單親家庭長大,並且從求學、服役到就業,常常受到歧視與排斥。
7.有些家庭不只一人受難(註1),有些親子繫獄,有些夫妻共殉,有些兄弟同刑,有些叔姪或親族罹殃(註2),各種慘狀都有,帶給他們家族的是加倍的苦難。
簡而言之,白色恐怖不僅有龐大的共犯結構,也有龐大的受害結構。白色恐怖對後者而言是長期的陰影,能從陰影走出來的人,是這個社會真正的勇者。
註1:政治犯家族檔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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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案件舉例 |
涉案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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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繫獄 |
葉城松案(1954) |
張其徳(父,10年)、張璧坤(兄,死刑)、張碧江(弟,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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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窟案(1952) |
陳啟旺(父,死刑)、陳田其(子,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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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阿木案(1951) |
楊阿木(父,死刑)、楊叡艷(女,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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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毅案(1962) |
廖蔡綉鸞(母,15年)、廖史豪(子,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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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殉 |
省工委系列(1949-50) |
張志忠與季澐夫婦、羅定天與賴瓊煙夫婦(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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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堂案(1950) |
李玉堂與陳伯蘭夫婦(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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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介民案(1962) |
薛介民與姚明珠夫婦(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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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同刑 |
段澐案(1952) |
段復、段澐、段徽楷(堂兄弟,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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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案(1950) |
何秀吉、何川、何阿水(堂兄弟,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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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委系列(1950s) |
呂國昭、呂煥章、呂敏遜(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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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委系列(1950s) |
謝桂林(死刑)、謝桂芳(無期,獄中病死) |
註2:在南投洪西以案(1950)、桃園陳盛妙案(1951)、台北鹿窟案(1952)等案件中,都有同宗或同族好幾人被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