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公共图书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也是城市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布局。规模较小的县、街道、社区或村镇,公共图书馆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原馆的使用性质应保留。
第十一条 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公共图书馆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三章 基本术语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服务半径:指读者到达公共图书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第十四条 服务人口:指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提供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的人口数量,即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总数。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体系:由若干不同规模公共图书馆构成的,能够提供实用、便捷、高效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分类与用地构成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大型馆:指服务人口150万(含)、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等日常公益性服务以及文献收藏、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文化推广等。
中型馆:指服务人口20万~150万、建筑面积4500~20000㎡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小型馆:指服务人口5万~20万(含)、建筑面积1200~4500㎡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建筑用地、集散场地、绿化用地及停车场地。
第二节 设置与选址原则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原则应符合表1的要求,逐步发展成为公共图书馆体系。
大型馆覆盖的6.5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5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小型馆。
表1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原则
服务人口 (万人) |
设置原则 |
服务半径 (km) |
|
≥150 |
大型馆:设置1~2处,但不得超过2处;服务人口达到400万时,宜分2处设置 |
≤9.0 |
|
中型馆:每50万人口设置1处 |
≤6.5 |
|
|
小型馆:每20万人口设置1处 |
≤2.5 |
|
|
20~150 |
中型馆:设置1处 |
≤6.5 |
|
小型馆:每20万人口设置1处 |
≤2.5 |
|
|
5~20 |
小型馆:设置1处 |
≤2.5 |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应在人口集中、公交便利、环境良好、相对安静的地区,同时满足各类公共图书馆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
第三节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服务人口 (万人) |
藏书量 [万册(件)] |
建筑面积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用地面积 (㎡) |
|
5 |
5 |
1200 |
≥0.8 |
25~40 |
1200~1500 |
|
10 |
10 |
2300 |
≥0.9 |
25~40 |
2000~2500 |
|
15 |
15 |
3400 |
≥0.9 |
25~40 |
3000~4000 |
|
20 |
20 |
4500 |
≥0.9 |
25~40 |
4000~5000 |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服务人口 (万人) |
藏书量 [万册(件)] |
建筑面积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用地面积 (㎡) |
|
30 |
30 |
5500 |
≥1.0 |
25~40 |
4500~5500 |
|
40 |
35 |
6500 |
≥1.0 |
25~40 |
5500~6500 |
|
50 |
45 |
7500 |
≥1.0 |
25~40 |
6500~7500 |
|
60 |
55 |
8500 |
≥1.1 |
25~40 |
7000~8000 |
|
70 |
60 |
9500 |
≥1.1 |
25~40 |
8000~9000 |
|
80 |
70 |
11000 |
≥1.1 |
25~40 |
8500~10000 |
|
90 |
80 |
12500 |
≥1.2 |
25~40 |
9000~10500 |
|
100 |
90 |
13500 |
≥1.2 |
25~40 |
9500~11000 |
|
120 |
100 |
16000 |
≥1.2 |
25~40 |
10000~13000 |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服务人口 (万人) |
藏书量 [万册(件)] |
建筑面积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用地面积 (㎡) |
|
150 |
130 |
20000 |
≥1.2 |
30~40 |
11000~17000 |
|
200 |
180 |
27000 |
≥1.2 |
30~40 |
14000~22000 |
|
300 |
270 |
40000 |
≥1.3 |
30~40 |
20000~30000 |
|
400 |
360 |
53000 |
≥1.4 |
30~40 |
27000~38000 |
|
500 |
500 |
70000 |
≥1.5 |
30~40 |
35000~47000 |
|
800 |
800 |
104000 |
≥1.5 |
30~40 |
46000~69000 |
|
1000 |
1000 |
120000 |
≥1.5 |
30~40 |
52000~80000 |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是指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的总面积。
③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宜达到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2个车位的标准。
小型馆原则上不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大、中型馆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利用地下空间为主;确需设置地面停车场的,其用地不得超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